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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总则

为了建立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事故隐患管理,防范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此文件。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仓储服务过程中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

3.制定依据

3.1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3.2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明电[2008]15号《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3.3苏安监危化[2008]9号《关于认真做好化工生产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4.术语和定义

4.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公司仓储服务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或者因其他因素在仓储服务过程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4.2一般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4.3重大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5.自查制度

**部负责制定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并督促落实,各相关部门遵照执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在班组自查与部门抽查相结合、公司安巡督查与公司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基础上,采取日常、定期自查的方式进行。

5.1定期排查治理

5.1.1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于每月23前,至少组织一次全面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组织对排查活动进行安排和部署,对排查出的隐患制定整改措施进行落实,保持相关记录

5.1.2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在国家法定假日前后、安全生产月和“119”活动期间,以及重大恶劣自然环境的情况下,必须组织安全检查

5.2日常排查治理

5.2.1生产岗位的班组长和生产工人应严格履行班中巡回检查制度,对各自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工艺设备运行、安全防护设施完好、操作规程执行及劳动防护等方面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处理,如班组无法处理的,应立即向部门汇报。检查结果应保持记录,对查出的事故隐患于每周日前上报至部门。

5.2.2非生产岗位的班组长和工人,应根据本岗位特点进行检查

5.2.3各部门应对本部门工作每周不少于1次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解决,如部门无法处理的,应及时向公司分管领导汇报。部门查出的事故隐患应于并于每月23日前报部门分管领导及**部备案。

5.2.4***部门及**部安巡人员对库区和码头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的抽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按隐患的大小及时视情况做出当即责令整改或发出整改通知书落实责任部门或班组限期整改,并保持相关记录

5.3排查治理内容

5.3.1重点部位“十必查”,具体如下:

a)重要部位安全运行情况,主要包括码头、罐区、栈台、消防、变配电、应急设施等重要部位;b)工艺制度规程执行情况;c)设备设施管理制度执行情况;d)设备设施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

e)检修和受限作业制度执行情况,主要包括动火、用电、动土、登高、进罐、起重、检修等作业制度执行情况;

f)防雷、防静电、防汛、防台、防火防爆、防建构筑物倒塌等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

g)职工培训教育情况。主要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持证上岗、劳动防护、应急技能掌握情况;

h)应急预案制定落实情况,包括应急物资储备、与当地政府应急联动机制、人员急救和消防环保应急系统完好、防污染措施等方面;

y)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情况。主要新改扩建项目安全“三同时”执行情况;

j)危废处置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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