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稿)鹰潭市财政局财政监督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篇:(定稿)鹰潭市财政局财政监督问责暂行办法鹰潭市财政资金管理使用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财经秩序,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鹰潭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使用财政资金的市直预算单位、县(市、区)政府及其它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含企业)的财政问责,适用本法。
本办法所称财政资金是指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社保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政府债务等所有财政性资金。
本办法所称财政问责,是指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财政资金的流失、侵吞、浪费,或者造成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低下,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依照本办法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财政问责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权责一致、惩教结合、财政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擅自发放津补贴;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第五条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三)超概算投资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
(四)虚列投资完成额;
(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第六条违反规定使用、骗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二)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三)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四)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七条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条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九条其他违反财政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小金库”;
(二)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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