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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监管巡查管理办法.

(草拟稿)

(陈仓分局供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管职能,规范市场行为,全面加强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督工作,促进农贸市场“综合监管、日常监管、有效监管”落实到位,建立良好的市场交易秩序,依据《食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宝鸡市境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有固定经营场所,相应设施及管理服务机构或人员,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实行集中交易的以农副产品为主的市场。

第三条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管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务院赋予的职能,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派出机构(基层工商分局、工商所)依据《食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巡查的方式对农贸市场开办单位、经营主体、场内各种交易行为进行巡回检查,规范交易行为,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经营行为的管理方式。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市局负责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制度,督促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辖区内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

适时组织效能督查。基层工商所负责辖区内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实施,承担监管责任。

第三章监管内容

第五条

农贸市场监管巡查内容按监管职责分为监管事项和抄告事项。

第六条

农贸市场监管巡查事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管理、查处的行为。具体包括:

1、市场主办单位和场内经营者经营资格是否合法;

2、市场内经营者是否按规定亮照经营、悬挂整齐;

3、市场主办单位是否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资格,是否明确食品经营者安全管理责任,是否履行报告制度;

4、市场内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是否严把进货关,是否落实了“两项制度”,是否严格执行了“票证通”及台账粘贴、记录制度

5、对初级农产品是否实行了备案登记制度

6、市场内食品经营者是否按食品安全法要求贮存、销售食品;

7、市场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是否标明法定事项;

8、市场内或食品包装上是否存在虚假宣传等违法《广告法》及《商标法》等相关规定

9、市场内是否存在“三无”、过期、变质食品;

10、

市场内是否存在国家明令禁止上市的物品和禁止性行为;

11、其他法律、法规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事项。第七条

农贸市场监管巡查抄告事项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查处的发生在农贸市场内的行为和事项。具体包括:

1、市场门前流动摊点、占道经营管理;

2、市场设施安全管理;

3、市场消防安全管理;

4、市场内商品明码标价管理;

5、市场公平秤的设立与管理;

6、市场内计量器具及计量行为的管理;

7、市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8、市场内肉类及其制品、禽类及其制品的检疫防疫;

9、市场内治安纠纷处置;

10、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

第八条

农贸市场监管巡查应以监管事项为重点,巡查人员巡查时如发现市场内存在监管事项应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如发现存在抄告事项,则应及时履行抄告义务,由监管巡查人员所在县(区)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市场监管抄告函的形式告知同级食品药品管理部门(食安委)。

第九条

监管巡查人员监管巡查时应按规定着装和佩戴

证件,按程序执法。

第十条

巡查人员巡查时对违法事实确凿、具有法定依据、情节简单、轻微的违法违章行为,可当场告知当事人如何接受处理。

第十一条

市场巡查人员巡查时,对发现的须立案查处的,应立即向上级报告,及时处置。

第四章监管方式及范围

第十二条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巡查应与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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