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商系统督察工作实施办法
襄樊市工商局
关于印发《襄樊市工商系统督察工作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工商局,局属各单位::
《襄樊市工商系统督察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局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督察
实施办法
通知
抄送。省工商局。
襄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07年3月28日印发
共印30份襄樊市工商系统督察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全市各级工商机关监督机制,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工作效能,推进依法、高效、廉洁、和谐行政,按照行政管理体制“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原则,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工商局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督察工作,是指系统各级督察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党纪政纪规定,对本级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以及对行政相对人遵守和履行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情况进行的综合监督行为。
第三条全市工商系统各级督察机构及其督察人员由本级机关和局长授权,根据上级督察机构要求,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督察工作,并对本级机关和上一级督察机构负责。
第四条督察人员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第五条全市工商系统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督察机构及其督察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督察机构
第六条市局成立专职督察机构(由原稽查队改组成立),为市局直属专业机构,负责全市工商系统督察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督办和调研、考核工作,对市局和局长负责。
第七条各县市(区)局和襄城、樊城分局设立专职督察机构,为本级局(分局)内设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本级督察工作,对本级机关、局长以及市局督察机构负责。高新分局、二汽分局成立兼职督察机构。
第八条督察机构行使督察职能,在业务上接受纪检监察机构、法规机构指导。
第九条各级督察机构应配备必要的车辆、电脑、照相、摄像、通讯等基本设备,保障必要的经费支出,并不得下达收入预算指标。
第十条督察工作实行“双重管理”体制。各督察机构自主开展本级管辖范围内的督察工作,市局督察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直接安排督察工作任务,或抽派人员执行特定督察任务,并考核其督察效果。
第三章
督察职责
第十一条各级督察机构主要履行对系统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执法规范、工作效能、勤政廉政、形象建设等情况的综合监督职责。
第十二条执法督察。对本级机关所属单位、下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行为,包括登记注册、规费征收、经济户口管理、市场监管、企业年检、查办经济案件等执法行为规范情况进行监督,促进依法行政。
第十三条效能督察。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落实上级、本级机关政令情况、履行监管服务职责到位情况、主要工作指标完成情况以及遵守政务公开、执法公示、服务承诺情况等进行监督,提高工作效能。
第十四条廉政督察。对系统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促进廉洁行政。
第十五条形象督察。主要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着装、风纪、言行、执行禁令和有关纪律情况,以及单位环境面貌情况进行监督,提升部门形象。
第十六条专项督察。执行本级机关和领导交办以及上级机关交办的检查督办事项,参与各类检查评比考核等工作。
第四章
督察职权
第十七条
督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处置权。对内部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守纪律情况有监督检查权力;对违规违纪行为有责令其停止和改正的权力;对违规收费、罚款、摊派和以吃(物、服务)抵费有责令予以退还(赔)或者追缴的权力;对被督察对象不良行为有责令整改和纠正的权力。
(未完,全文共16554字,当前显示1465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