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16号令)、《贵州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黔府办发„2010‟62号)、《遵义市运管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遵市运管发„2008‟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及“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先安全、后生产”的原则。
第三条各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明确排查、建档、报告、措施、治理、时限、监控、资金保障及使用、预案等事项,并组织落实。
第四条成立遵运(集团)联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
组长:经理
副组长:各分管副经理工会主席
成员。遵运(集团)联运公司各科室、车队负责人,安技科为牵头单位。
第二章定义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查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章职责
第六条遵运(集团)联运公司各科室、车队是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部门,安技科牵头组成工作组负责督促各科室、车队按要求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科室、车队负责人对本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讨论、分析、认定,并制定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方案,落实事故隐患整改的措施,资金、期限、责任人。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立即组织整改治理,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向公司报告,并组织制定和实施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重大隐患的基本情况;
2、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3、治理的方法和措施;
4、治理经费和物资保障;
5、负责治理的机构、人员和职责分工;
6、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7、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8、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在治理事故隐患过程中,须保证事故隐患整改必须的资金,并及时协调解决隐患治理过程中的问题,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九条在被上级行业主管部门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在继续整改治理的同时,及时向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遵运(集团)联运公司各部门须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档案,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逐条登记建档报安技科,安技科每月向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第十一条遵运(集团)联运公司应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必须有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内容包括:
1、重大事故隐患的现状及原因;
2、重大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程度分析;
3、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二条遵运(集团)联运公司各科室、车队必须积极配合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不得拒绝和阻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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