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约谈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树立和实践科学监管理念,加强监管部门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交流和沟通,强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自律规范,规范食品生产行为,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实现有效监管、和谐监管,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约谈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约谈目的
帮助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分析可能存在的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督促企业不断规范食品生产加工行为;向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宣传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质监系统的监管职能,督促企业不断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意识;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力度,督促企业改正违法生产行为;达到政企沟通、缓解矛盾,体现监管与服务的职能。
二、约谈情形
(一)国家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安全问题涉及到我市相关企业,经确认后需要进行约谈的。
(二)获证企业证后监管及日常巡查中,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问题,责令整改到期后,拒绝改正或整改不到位的。
(三)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存在管理不规范问题,存在较大质量隐患,需要提醒自查自纠,且经二次以上警告仍不整改的。
(四)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立案查处,当事人认识不到位,需要教育、督促整改的。
(五)当年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被确定为失信或严重失信。
(六)被消费者举报投诉存在违法生产行为的。
(七)在各级部门的监督抽查检验中,产品连续2次以上抽检不合格或经责令整改后复查仍不合格的。
(八)有证据表明故意降低食品价格进行行业内恶性竞争,可能导致市场混乱或产品质量下降的。
(九)其他有必要进行约谈的情形。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存在上述行为,本局认为可通过约谈提高监管工作成效,可适时开展约谈工作。
三、约谈人员
(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参加约谈的人员应为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受权人或质量管理负责人等重要岗位从业人员,其他需要约谈的人员。
(二)发生吊销、撤销、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违法行为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属约谈对象。
四、约谈内容
(一)通报约谈企业违法违规及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责成其查找产生问题的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帮助企业分析出现问题的原因,并对企业今后进一步加强质量管理提出要求。
(二)了解对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的整改和应对措施。
(三)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进行警示教育,宣传监管职能和有关法律法规,明确企业作为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及要求。
(四)其他与企业质量管理、政府管理工作相关事宜。
(五)向企业了解行业发展动向,及时发现行业性、区域性的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工作。
(六)其他需要约谈的内容。
五、工作要求
(一)本局下达《乐清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约谈通知书》约谈被约谈企业,通知书上应注明被约谈企业名称、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等内容。约谈通知书可通过传真、邮寄等方式送达,被约谈企业接到通知书后立即反馈回执信息。
(二)约谈时,约谈企业要派两人以上进行约谈,专人做记录,《乐清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约谈记录表》由约谈人和被约谈人签字后存入监管档案,必要时可将约谈内容形成约谈纪要发送有关企业。(通知书和记录表式详见附件)。
约谈工作由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内设机构负责人进行,必要时可由分管局领导约谈;对存在违法添加违禁物品或添加剂、连续两次抽查不合格、复查不合格等行为或严重问题,后果特别严重的,则由局主要领导约谈。
(三)帮助企业分析、查找存在的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时,可邀请有关业务科室、检验机构等参与。
(四)约谈涉及重大问题,需要局领导参加的,应至少提前两天报告并经局领导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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