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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地电子监控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建安发〔2014〕12号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地电子监控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建筑安全站,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筑安全站,各有关单位:

按照市城乡建委《关于在主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地全面实施电子监控的通知》(渝建[2011]242号)的要求,主城各区所有工地上安装了电子监控设施,其他各区县也按照规定或参照主城区做法在部分工程项目安装了电子监控设施,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电子监控安装的数量、位置以及使用管理上仍存在一些问题。为充分发挥电子监控在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上的作用,促进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的提升,现将有关事项强调如下:

一、时间及范围

自发文之日起,主城区所有建筑工地,其他区县房屋建筑面积达到2万㎡以上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2千万以上的施工现场必须安装电子监控系统,并逐步推行远程监控。

二、安装的部位及数量

电子监控设施由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报监前安装,作为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核的必备条件。电子监控应能够实时反映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动态信息,图像格式为d1(高清)及以上,摄像机线数在520线以上。鼓励在电子监控设施中,推广应用具有图像识别功能的智能监控系统。每个工地不得少于3个监控点,监控点应布置在工地进出口大门、作业面、重要危险源等部位,摄像头应安置在塔机等便于采集图像的制高点位置。房屋建筑工地摄像头数量应控制在3万m2以内不少于3个,3~5万m2不少于4个,5~10万m2不少于6个,10万m2以上不少于8个。市政基础设施工地摄像头数量应控制在造价5000万以内不少于3个,5000万~2亿不少于4个,2亿以上项目不少于6个,且应该保证每个独立的作业片区至少有一个摄像头。

三、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

项目部施工现场应设立电子监控室,建立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重点监控施工过程中作业人员不戴安全帽、不系安全带、进出车辆带泥上路及其他违章作业情况、实体安全隐患或不文明施工行为。项目总承包单位应加强电子监控设施的维护保养,保持设施设备的完好,并保证可随时调取一个月内的监控信息。项目负责人每天要至少检查一次电子监控信息并填写检查记录表(附件);现场监理人员每天要至少检查1次电子监控信息并填写检查记录表;现场业主负责人每周至少抽查1次电子监控信息并填写检查记录表。

以上人员检查电子监控信息的时间,每次不得少于30分钟。安全监督机构监督人员应在现场监督检查时检查各方对电子监控的检查记录,并提取监控信息进行检查验证,每次不得少于10分钟。

四、发现问题的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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