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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医保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农村居民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提高农村居民健康保障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江苏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3]75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农村医保),是指由各级政府组织引导、农村居民参加、集体扶持、财政资助相结合,以大病补偿为主的农民互助共济的医疗保险。

第三条农村医保的基本原则是: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统一管理、统一筹集、统一补偿、专款专用、收支平衡。

第四条本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医保有关单位及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农村医保由区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区成立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农村医保领导小组)。区农村医保领导小组下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农村医保办)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业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业务管理中心),农村医保办设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业务管理中心设在区卫生局。

第六条各镇(开发区)相应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镇长(主任)任组长,分管卫生、劳动保障的副镇长(副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财政、卫生、劳动保障、地税、工商、企管、经管、民政、派出所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人员从领导小组成员部门抽调组成。

第七条农村医保工作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区卫生局具体负责医疗和业务管理,选择保险公司参与运作。各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相互监督,建立健全档案及报表,及时交换信息,实行资源共享。

第三章参保对象

第八条除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外,户口在本区的所有农村居民和非农村居民均参加本保险。企事业单位中非本区户籍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外来务工人员,与本区户口职工一样参加本保险。

第四章征缴及管理

第九条农村医保实行整户参保制度,即家庭全部人员一起参加本保险后,参保者才能按本办法第五章、第六章的规定进行补偿。农村医保费按年计收,一次缴清,实行一人一号的医疗保险号码制度。

第十条农村医保的筹集标准:

(一)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按本单位职工应参保人数(含外地职工)缴纳农村医保费,缴纳标准为每人每年55元,其中:单位缴纳30元,个人缴纳25元。

(二)各类在校学生(含幼儿园)每人每年缴纳30元,农村务农人员及其他参保人员每人每年缴纳25元

(三)常州市财政按全区参保人数每人每年5元标准补贴,区财政按全区参保人数每人每年25元标准补贴,镇(开发区)财政按各镇(开发区)参保人数每人每年10元标准补贴(实际参保人数达不到目标人数的按目标人数计算)。鼓励经济条件较好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个人缴纳部分进行适当补贴,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支持困难人群参保。

(四)民政局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对象,其个人应缴纳的农村医保费由区财政和镇财政各补贴50%,五保户由镇财政补贴。定期抚恤补助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和在乡老复员军人等优抚对象,其个人缴纳部份的农村医保费由区财政补贴。

第十一条缴纳办法:

(一)单位职工的农村医保费(单位缴纳部分、职工个人缴纳部分),按单位性质分别由镇政府委托不同的部门代收,企业由地税部门负责代收,个体工商户由工商部门负责代收,其他性质的由镇政府负责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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