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4号(印发党风廉政年度考核结果运用实施细则)
第一篇:134号(印发党风廉政年度考核结果运用实施细则)温州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
结果运用实施细则(试行)
(2010年12月3日
温委办发„2010‟134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结果的运用,增强责任制考核的综合效应,保证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根据中央、省、市关于落实责任制要求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年度考核结果运用,是指党委(党组)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从而相应地采取纪律处分、组织处理以及其它奖惩措施。
第三条
年度考核和结果运用的组织领导与实施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实施年度考核和结果运用的工作,在党委(党组)统一领导下,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综合指标考核评价体系,由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部署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逐级实施的原则,认真做好年度考核的实施工作。
年度考核的评定结果及有关要求,按照干部管理、职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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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向有关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告知年度考核总体评价、考核等次、扣分原因、存在问题、整改要求及时限;被考核单位要及时研究整改措施,一个月内上报整改计划,三个月内书面报告整改情况。整改情况作为下年度责任制年中督查和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各地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年度考核结果评定后一周内,将直属单位年度考核结果报党委、政府分管、联系领导。
第六条
奖励
各级党政机关可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有关责任主体按照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一)在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先进等次的党政领导班子,可授予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先进单位称号,并给予通报表彰;可及时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通过媒体、召开现场交流会等形式提升推广。
(二)表彰奖励被评定为先进等次单位的党政领导干部,党政主要领导及班子成员在公务员年度考核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确定为优秀等次;连续两年被评为先进等次的,党政主要领导及班子成员优先考虑作为本级及以上综合性表彰的推荐对象;连续三年以上被评为先进等次的,党政主要领导及班子成员优先考虑作为提拔重用和记功嘉奖的推荐对象,并予以通
-3函询、诫勉谈话等方式,责成领导干部本人限期说明情况。
(三)实施责任追究把握宽严相济原则。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以及年度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能积极查处和及时纠正,并主动承担责任的,可以按照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和处分;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和年度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推诿敷衍、压制不查,甚至包庇纵容、顶着不办的,从重或者加重处理和处分。
(四)责任追究必须严格界定责任人,不受领导干部岗位调动、职务变化和任职期限的限制。
第八条
对本细则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本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九条
本细则的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条本细则由中共温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温州市委组织部、温州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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