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税收收入质量的思考
所谓税收收入质量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组织各项税收收入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靠性的客观反映。合法性是指税务机关组织各项税收收入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严格遵守组织收入原则,它是税收收入质量的灵魂;真实性是指税务机关组织各项税收收入要遵从税收法定主义原则,课税要素必须明确,它是税收收入质量的基础;可靠性是指税务机关组织的各项税收收入能否直接成为稳定、可使用的政府财政收入,它是税收收入质量的核心。税务机关只有始终坚持把依法治税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全过程,严格按照“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才能为各级政府提供合法、真实、可靠的财政收入,建立一个公平、公正、有效的税收环境,促进社会公平竞争,有效地提高税收收入的质量。为此,本文从当前组织税收收入工作中存在的异常现象分析,客观研究产生异象的各种因素,与大家共同探讨如何进一步提高税收收入质量问题。
一、违反组织收入原则的异象
(一)人为调节收入进度。经济发展快、税源富裕的地区和单位,存在有税不收、延缓征收,甚至暗示纳税人零申报、少申报或迟申报,达到延迟税款入库,控制税收收入进
度的目的。而经济发展慢、税源贫乏的地区或单位,则往往存在提前征收、借款交税、违法预收现象,以达到多收税款、早入库,完成税收收入任务的目的。比如,为赶上收入序时进度,要求销售普通标准住宅的房地产公司预缴土地增值税。
(二)扰乱税收管理秩序。在税款征收过程中,引税、混库最有代表性,“引税”一般采取降低税率或免征附加税种,以及政府用财政资金给予纳税人一定比例的返还,吸引外地税源到当地纳税。“混库”则是将税收收入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及时缴入国库。比如,将应征收的省级营业税的金融利息收入按一般营业税入库,把省级财政收入转为县级财政收入。
(三)违反优惠政策规定。有些税务机关从完成税收收入任务出发或出于团体和个人私利考虑,对不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给予税收优惠,或者对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不办理或不按政策规定执行税收优惠政策,严重影响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实际效果,使政策调控落空。
(四)虚收空转。个别税务机关采用捏造虚假的经济业务或虚假的税收要素,多交税收,然后再通过财政返还的形式将所纳税款退还给纳税人,一交一退之间,纳税人没有损失,入库的税收金额却攀升上去了,形成财政收入的空增长。如,虚报房产原值、占地面积,多申报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虚开租赁发票、建筑发票、销售不动产发票;以投资、转让等形式,将大额资产和重点项目在纳税人(主要是国企或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反复交换等等,以实现虚增税收收入的目的。
二、违反组织收入原则的危害
违反组织收入原则的种种异象给法律尊严、政府形象、组织决策、民生改善和风险防范等多方面,都带来了直接和间接的危害。
(一)削弱税法严肃性。《征管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以发展地方经济为借口,无视国家法律法规,违反组织收入原则,是对国家税收法规的蔑视,直接影响并削弱了税法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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