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违法违规案件通报制度
银监办通[2004]132号2004年6月7日
第一条为进一步防范银行业各类违法违规案件的发生,强化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意识,健全案件预警和惩戒机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案件通报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的重大案件和对全局性工作具有警示作用的案件进行通报,是审慎监管、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银监会各监管部门要按照监管职责,认真掌握和处理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并提出通报的建议。
第四条通报范围原则上为银行业内部,必要时抄报国务院有关部门,经批准也可以适当对外披露。
第五条案件通报形式以银监会名义发文。
第六条立案查处过程中的案件一般不进行通报。有苗头性、警示性的未结案件可视情况予以通报。
第七条通报案件类型包括经济案件和违规经营案件两类。经济案件指个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依据刑法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包括挪用、贪污、侵占、贿赂行为。
违规经营案件指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章的行为,如违规承兑、违规担保、违规贷款、违规拆借等行为。
盗窃、抢劫、诈骗类案件只对其中的典型案件和苗头性、倾向性案件进行通报。
第八条根据不同情况,通报内容包括:
(一)案件分析通报
1、总体情况。包括各类案件的累计数、新增数及相应的涉案金额、风险金额、损失金额、结案数及结案率,与历史的比较情况。
2、结构情况。一是案件类型,各类案件及其明细项目的累计数、新增数;二是涉案金额,如百万元以上案件的发生数、涉案金额、风险金额、损失金额;三是地区分布,包括发生数和涉案金额的地区集中度情况。
3、违法违规机构和人员处理情况。包括处理人员的职务情况和处分种类情况。
4、各类案件的特点和产生原因分析。
5、对各类案件的查防意见、拟采取的措施及建议。
(二)典型案件通报
各类案件涉案金额为百万元以上的重大案例或金额虽然不大但作案手段十分恶劣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案例。
1、基本案情。包括涉案人员基本情况、违法违规事实。对作案形式、作案经过和作案手段不作详尽描述。
2、案发原因及分析。
3、对违法违规人员的处理情况。包括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基本情况、应承担的责任、处理依据、处罚种类和责任追究情况。
4、应吸取的教训,提出监管措施和要求。
第九条案件分析一般按年度通报,倾向性、苗头性的案件分析和典型案件可根据工作需要、案件类型随时通报。
第十条典型案件和倾向性、苗头性的案件通报稿根据通报内容按照“谁监管谁起草”的原则由相关监管部门拟定;分析性通报稿由办公厅商相关部门拟定,案件统计数据和统计分析材料由统计部提供。通报稿起草完成并经分管会领导审批后,按发文程序报会主要领导签发。
第十一条银监会各监管部门要根据监管职责,督促有关金融机构按照通报要求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各银监局可根据本制度制定相应办法。
第二篇:违法违纪案件通报制度违法违纪案件通报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发挥违纪违法案件的警示作用,教育广大党员干部筑牢党纪国法和思想道德防线,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案件通报
第二条案件通报是指在违纪违法案件发生后,我局纪检监察部门以案为鉴,开展的带有查摆、剖析、反思、总结性质的通报工作。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对案件成因的剖析,掌握案件发生的主客观因素和教育管理工作方面的薄弱环节,促使相关单位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堵塞漏洞,警醒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始终保持清醒头脑,防止案件的再次发生。
第三条案件通报工作一般选择在案件查办单位对违纪违法当事人立案或案件查结后的30天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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