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机关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制度5篇
第一篇:公安局机关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制度公安局机关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制度
为优化发展环境,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健全监督机制,强化机关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参照《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局机关、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执行力和公信力,贻误工作或者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前款所称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二条局机关、局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和规定的,应当追究该机关及其机关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责任。
1第五条服务对象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检举、控告,我局的效能投诉处理工作由局纪委负责,局纪委负责投诉、检举、控告的受理、查办、转办、交办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限期整改;情节较重的,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单位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告诫,并可责令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
(一)未按规定建立首问责任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并采取具体措施组织实施的;
(二)管辖范围内的机关或部门多次发生违反首问责任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行为的;
(三)属于局属单位办理的事项,超时办结或应由县局审批的事项,拖延上报的;
(四)不按规定公布本单位办理事项流程时限的;
(五)未按规定建立首问负责事项登记制度的;
(六)服务窗口无人值班的;
(七)所属工作人员态度恶劣,故意刁难服务对象的;
(八)对重大或紧急事项,不按规定及时请示、上报并妥善处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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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对服务对象的投诉、举报、控告不及时处理的;
(十)其它违反首问责任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科、所、队、室负责人、岗位责任人及其分管领导的责任。情节较轻的,对岗位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责令岗位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对科室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取消科室及其所属人员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岗位责任人予以告诫或限期调离工作岗位,责令科室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并可责成分管领导在班子会上作出检查:
(一)超过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结的;
(二)公务时间擅自离岗的;
(三)态度恶劣,故意刁难服务对象的;
(四)不按规定登记首问负责事项的;
(五)不按规定接待、引导、协助服务对象办理有关事项的;
(六)对把握不准或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而不及时请示报告的;
(七)应当当场办结而不当场办结的;
(八)不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的;
(九)其它违反首问责任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的情
3形。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行为的:
(二)干扰、阻扰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三)打击、报复和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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