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一、检查和整改火灾隐患能力
(一)社会单位应实行逐级防火检查、巡查制度和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
(二)社会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及时填写检查、巡查记录并签名,严格落实交接制度。
(三)消防安全责任人每月、消防安全管理人每半月至少应组织一次检查,单位内设部门负责人应对本部门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执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情况开展一次检查;员工每天上班前、下班后进行本岗位防火检查,及时发现消除火灾隐患。
(四)社会单位及其内设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2.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室内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有无损坏、埋压、遮挡、圈占等影响使用情况;
3.消防设施、控制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4.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堵塞、锁闭情况;
5.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置及完好情况;
6.有无违章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情况;
7.电气线路是否破损、老化、连接松动,有无私拉乱接电线、违章使用电器等违章用电情况;
8.有无违章用火、用电情况;
9.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在位情况,各项纪录是否真实准确,突发事件处置是否得当;
10.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预案的编制是否合理科学,演练是否经常;
11.员工消防知识预计能的掌握情况;
12.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销售单位、场所的工艺装置、紧急事故处理设施是否完好有效,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措施落实情况;
13.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14.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五)社会单位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堵塞、锁闭情况;
3.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4.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在位情况;
5.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等情况;
6.其他消防安全状况。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其他单位应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每日至少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至少每2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公众聚集场所,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夜间防火巡查应不少于两次。
(六)员工班前、班后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堵塞、锁闭情况;
13.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4.场所有无遗留火种;
5.其他消防安全状况。
(七)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1.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2、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3.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4.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5.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6.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7.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8.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八)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火灾隐患整改负总责,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火灾隐患整改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有关部门、员工应当认真履行火灾隐患整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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