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排查上报制度
一、目的: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新区燃气公司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职责:
1、安全部对安全检查和安全隐患整改工作负责综合监督管理。
2、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中认真执行“谁存在事故隐患,谁负责监控整改”的原则,由存在事故隐患的部门组织整改,整改负责人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四、引用法规、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10]23号文)
4、《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五、概念及分类
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的范围包括:
1.1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险情。
1.2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和危害扩大的设计缺陷、工艺缺陷、设备缺陷。
1.3建设、施工、检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能量伤害。
1.4停工、生产、开工阶段可能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中毒。
1.5可能造成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和作业条件。
1.6在敏感地区进行作业活动可能导致的重大污染。
1.7丢弃、废弃、拆除与处理活动(包括停用报废装置设备的拆除等)。
1.8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活动、过程、产品和服务。
1.9以往生产活动遗留下来的潜在危害和影响。
2、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一类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基层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主要指危害较大,整改需耗较大资金(10万以上),较长周期的隐患(3个月以上),或者可能导致局部或
整体停产的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二类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主要指整改资金10万元以下整改周期3个月以内的隐患。
六、隐患排查和整改
1、安全隐患排查
依据《安全生产检查管理制度》的规定,定期组织安全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并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由安全部实施监控治理。
2、隐患排查登记内容。隐患排查参加人员、时间、排查发现的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的部位、发现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的内容、整改措施、整改负责人、整改期限、整改完成后的验收情况等内容。
3、安全隐患整改
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限期整改,被查部门确实无法解决的,要制定出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及时上报上级部门协助解决,并制定计划逐步整改。
隐患整改要本着“四不推”“五到位”原则,由隐患所在部门及时整改。
“四不推”。班组能解决的不推到部级。部级能解决的不推到公司。公司能解决的不推到总公司。
总公司能解决的不推到上级主管部门。
“五到位”:整改措施到位、整改责任人到位、整改资金来源到位、整改期限到位、预案到位
3.1对各级部门查出的安全隐患要高度重视,一把手要亲自安排,定措施、定负责人、定完成期限,并且要签字确认,检查部门要对整改结果进行检查确认并签字。对于没按要求和期限整改的隐患,发生任何安全事故,由责任部门负责人和整改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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