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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分类风险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7]54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现将《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七年四月三日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

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完善信贷管理,科学评估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指的贷款分类,是指商业银行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其实质是判断债务人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第三条通过贷款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

(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

(二)及时发现信贷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贷款管理

(三)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四条贷款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分类应真实客观地反映贷款的风险状况。

(二)及时性原则。应及时、动态地根据借款人经营管理等状况的变化调整分类结果。

(三)重要性原则。对影响贷款分类的诸多因素,要根据本指引第五条的核心定义确定关键因素进行评估和分类。

(四)审慎性原则。对难以准确判断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贷款,应适度下调其分类等级。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指引,至少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第六条商业银行对贷款进行分类,应注意考虑以下因素:

(一)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二)借款人的还款记录

(三)借款人的还款意愿

(四)贷款项目的盈利能力

(五)贷款的担保

(六)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

(七)银行的信贷管理状况

第七条对贷款进行分类时,要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把借款人的正常营业收入作为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贷款的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包括借款人现金流量、财务状况、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等。

不能用客户的信用评级代替对贷款的分类,信用评级只能作为贷款分类的参考因素。

第八条对零售贷款如自然人和小企业贷款主要采取脱期法,依据贷款逾期可同时结合信用等级、担保情况等进行风险分类。

第九条同一笔贷款不得进行拆分分类。第十条下列贷款应至少归为关注类:

(一)本金和利息虽尚未逾期,但借款人有利用兼并、重组、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嫌疑

(二)借新还旧,或者需通过其他融资方式偿还

(三)改变贷款用途

(四)本金或者利息逾期

(五)同一借款人对本行或其他银行的部分债务已经不良

(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发放的贷款

第十一条下列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

(一)逾期(含展期后)超过一定期限、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

(二)借款人利用合并、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本金或者利息已经逾期

第十二条需要重组的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

重组贷款是指银行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调整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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