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治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团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明确工作责任,落实防范措施,维护内部稳定,保障企业社会稳定,根据集团公司《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集团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谁主管,谁负责,谁管辖,谁负责原则,一级抓一级,一级向一级负责;
(二)打防结合,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三)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原则;
(四)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共同维护社会治安;
(五)预防为主,确保重点,综合治理。
第三条。集团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是集团的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其办公室设在集团综治办,负责处理日常工作。集团所属各单位应当建立或确定相应的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机构或人员,做到目标明确,任务具体,责任到人,切实加强领导,措施得力,切实加强本单位的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及平安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篇:综合治理管理办法综合治理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综合治理工作,预防案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及员工违法犯罪,保证生产经营顺利进行,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总则
一、内部治安秩序是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单位(部门)和全体员工均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积极做好公司内部的综合治理工作,创建良好的生产和工作秩序。
二、发生案件和责任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当事人罚款、行政处分直至追究领导责任。
三、因防范措施不落实而发生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要追究单位(部门)主管领导的责任。
四、受治安处罚、党纪、行政处分和受本办法处罚的人员,取消当年评先资格。
罚则
一、各部门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遵纪守法、公司规章制度教育,并有详细记录,如教育落实不到位,发生案件者,扣罚单位领导50元。
二、凡本公司员工受到治安处罚的视其情节给予100—500元罚款。
公司员工在外部受公安机关处罚的应主动到公司汇报,如不主动回报的,一旦发现加倍处罚。公司员工受到治安处罚累计两次以上的,被司法机关劳教、逮捕、判刑者,公司应予以辞退或开除。
三、犯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罚款50—100元;情节严重者,按《员工奖惩办法》进行处罚:
1、围攻、纠缠、侮辱领导,在生产、办公场所大吵大闹,影响生产、工作和办公秩序者;
2、故意煽动民情,引起无端纠纷,扰乱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不良影响者;
3、遇到危害治安的行为不制止、不斗争、见危不救者;
4、违反公司门卫规定,不听从保安指挥者;
5、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者。
四、公司员工盗窃公私物资者,除按损失价值赔偿外,根据偷窃物资价值10-20倍进行罚款,并同时按照《员工奖惩办法》进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五、公司员工故意损坏和破坏生产设备、设施、工具,除按直接经济损失赔偿外,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300—1500元经济处罚,并同时按照《员工奖惩办法》进行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六、公司员工参与非法组织、吸毒、贩毒、卖淫、嫖娼、群宿群奸、流氓淫乱者,一律辞退或开除。
七、各单位(部门)对贵重物品和专业物资应指定专人保管和监管,明确责任,保证安全。
1、明确制定个人使用、保管的贵重物品,因管理不善发生丢失、被盗者,除由个人按物品价值的20%—100%赔偿外,并扣罚本人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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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管理办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办法
为维护学院稳定,保证学院安全,努力构建平安和谐校园,根据中央、省市有关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未完,全文共9386字,当前显示144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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