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考核依据
按照《昭觉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昭觉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考核考核细则实施方案的通知》,根据央摩租乡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工作任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乡机关各部门、各村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考核主体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考核工作按照央摩租乡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由乡领导小组办公室、乡督查办负责组织实施全乡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检查评比。考核结果报乡党委、政府审定。
第四条考核原则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考核运用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考核纳入对乡机关各部门、各村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并同时实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条考核内容
(一)组织体系。
1.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领导和具体承办人责任明确。
2.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3.根据有关规定和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需要,配备相关人员。
(二)制度建设。
1.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和细则。
2.成立专门的管理小组,经费落实,能够保障管理人员正常履职。
3.建立投诉举报制度,设有受理群众举报机构,并对外公布联系方式,投诉事项做到件件有记录、事事有回复。
4.建立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5.建立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档案制度。
6.定期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进行检查。
(三)宣传教育。
1.制定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宣传教育工作方案。
2.采取多种形式,运用各种宣传载体报道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情况。
(四)工作绩效。
1.城乡乡容环境及秩序整治工作完成情况
2.垃圾无害化处置工作完成情况3.水沟垃圾处理工作完成情况
第七条考核计分
依据央摩租乡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考核细则及评分标准,进行百分制考核。
第八条考核方式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考核,通过明查、暗访方式,采取交叉检查、全面考核、重点抽查、专项督查相结合的办法,每月由乡党委、乡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小组办公室、督查办组织不低于2次考核的方式进行,并按月通报情况。
第九条考核程序
各村在做好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各项工作的基础上,于每周二将自查报告送乡督查办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小组办公室,考核部门结合被考核单位的自评材料进行实地考核和评价,并将考核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条考核评价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含60分)—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同时,与上级检查、考核结合起来,州、县通报的情况作为奖惩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考核奖惩
强化考核结果运用,根据目标考核结果和行政效能监察情况,严格责任追究和经济奖惩:一是纳入年度奖惩及评选先进依据。年终时按每月考评结果计算年终平均得分,凡考核总分在80分以下者,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扣相关乡机关各部门、村一定的奖金;对完成治理工作目标任务且考核总分达80分以上者,给与奖励,同时考评结果作为乡年度目标考核和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二是将每月考核的工作情况同机关干部政策奖、村负责人工资挂钩。各村在每月每次考核结果低于80分以下者或受到州、县通报者,扣村主要负责人当月工资200元,若涉及乡机关各部门职责的,扣乡机关各部门全体干部、分管领导200元。凡每周不报送信息,每月累计超过两次,扣相关乡机关各部门分管领导200元、相关村主要负责人当月工资200元。被州、县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的,参照上述有关款项追究责任并处理。
第十二条考核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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