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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模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建立完善的项目管理机制,提高项目实施成效,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府„2015‟10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和社会发展需要,以省级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海南省科学技术厅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承担的在一定时限内进行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及相关科技活动。

第三条

项目是财政科技计划组织实施的基本单元。项目可根据需要下设一定数量的课题。课题是项目的组成部分,按照项目总体部署和要求完成相对独立的研究开发任务,服务于项目目标。

第四条

项目管理遵循依法行政、职责明确、程序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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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由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会同海南省财政厅共同管理。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是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的项目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省财政科技计划管理制度;

(二)研究提出研发需求、总体任务布局及专项设置建议;

(三)编制省财政科技计划实施方案,编制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四)提出承接省财政科技计划具体项目管理工作的服务机构建议,与服务机构签署任务委托协议,并对其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会同省财政厅开展省财政科技计划年度与中期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提出省财政科技计划优化调整建议;

(六)建立省财政科技计划组织实施的协调保障机制,推动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的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

(七)组建省财政科技计划专家库,支撑重点专项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

(八)开展科技发展趋势的战略研究和政策研究,优化省财政科技计划总体任务布局

(九)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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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第六条

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项目立项资金预算的审核,按程序拨付项目资金;

(二)会同省科技厅开展省财政科技计划年度与中期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提出省财政科技计划优化调整建议;

(三)会同省科技厅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包括项目牵头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等)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强化法人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签订的项目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履行任务书各项条款,落实配套条件,完成项目研发任务和目标;

(二)严格执行省财政科技计划各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落实激励科研人员的政策措施;

(三)按要求及时编报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信息报表、科技报告等;

(四)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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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六)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第八条

项目下设课题的,课题承担单位应强化法人责任,按照项目实施的总体要求完成课题任务目标;课题任务须接受项目牵头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项目牵头单位负责。

第三章指南编制与发布

第九条

省科技厅每年适时发布申报指南,项目申报指南应根据全省经济、社会、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结合年度工作重点,由省科技厅或组织相关专家编制。

第十条

项目申报指南应明确项目遴选方式,主要通过公开竞争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对申报单位的资质、与项目相关的研究基础以及配套资金等提出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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