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普兰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加强干部队伍纪律作风整肃推进软环境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普工商[2012]9号
关于印发普兰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加强干部队伍纪律作风整肃推进软环境建设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基层分局(所)、机关各部门:
现将《普兰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加强干部队伍纪律作风整肃推进软环境建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1普兰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加强干部队伍纪律
作风整肃推进软环境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重点治理“浮、庸、散、奢”突出问题,全面加强软环境建设,提高服务效能,建设服务型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信访工作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列》和《大连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严格落实考勤制度
(一)各科(室)、分局(所)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如实填写考勤情况,并于每月5日前从局域网向人事科报考勤表;因特殊情况请假或因工作需要离岗的,必须由负责考勤的工作人员在考勤登记簿上注明原由;对考勤缓报、漏报或弄虚作假的,扣当事人目标考核奖100元,对单位领导通报批评;每月对无正当理由迟到或早退累计3次者,扣目标考核奖100元并通报批评;年内个人累计2次被通报批评的,取消先进个人和优秀公务员评选资格,同时取消全年目标考核奖,责成单位负责人作出检查并扣目标考核奖100元;单位累计3次以上被通报批评的取消评选先进集体资格,同时取消单位负责人评选先进个人和优秀公务员资格。
(二)规范请销假、休假制度。干部外出或休假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逐级请示,批准后方可外出或休假,假满时应及时销假。
2中层干部离开本单位,须向内勤说明去向,离开本地区1天以内,须向分管局长说明去向;超过2天以上,填写请假报告单,报请分管局长批准并报人事科备案。一般干部请假1天以内,须经本部门领导同意并备案,超过1天以上,填写请假报告单,报人事科备案。
(三)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
(四)干部职工休假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四条执行: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五)请病假,须提交市级以上医院的诊断书,并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
1、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2)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
3、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2)工作年限满10年和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六)请事假。未休年假的请事假,所需天数从其年假的假期中扣除直到扣完为止,超过年假累计每满5天,扣10%全年目标考核奖;休完年假后,再请事假累计每满5天,扣10%全年目标考核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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