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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我委及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和各级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市委、市政府、市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根据中纪委第七次全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精神和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政府及南平市委、市政府贯彻中纪委七次全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结合计委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委各级党的组织、机关各科室和所属各单位。

二、责任内容

委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市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经常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抓好落实

(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不断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三)组织党员、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学习中央和省里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部署、要求,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努力践行“三个代表”思想

(四)贯彻执行中纪委第七次全会和省纪委会议精神,《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委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履行监督职责,对所属单位、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关于重申和建立党内监督五项制度的实施办法》等规定选拨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依法领导,党委和纪检监察室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督和管理教育,确保党员领导干部自觉遵守有关规定

(八)根据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本系统行风建设负责的要求,研究提出加强系统行风建设的具体意见,并抓好监督检查

三、责任范围与分工

(一)委班子及委属各单位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主任、党委书记对全委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总责,对同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党委副书记、党委成员、副主任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对主管或分管科室(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四)机关各科室、委属各单位的正职或主持工作的领导,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各科室、委属各单位的副职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五)党委、支部要加强对本单位党员干部的党员廉政教育,进行党章和党风廉政法规范围内的监督

(六)党风廉政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由委机关党委、支部共同负责;查处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由委班子领导、党委负责;领导干部廉政自律、纠正不正之风工作,由党委、支部负责,有关单位配合

(七)严格控制各种会议和各种庆典活动,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外公务活动中接受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的上缴登记工作,由纪检监察室负责

(八)党员民主生活会和党员领导干部双重民主生活会由党委、支部负责;公费出国(境)管理工作,领导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及收入申报工作,由纪检监察室负责

(九)检查督促委机关、所属单位通信工具、超标小汽车问题,入党、评功评模、职务晋升由纪检监察室负责

(十)对承担项目审批上报、争取资金、重点科室和岗位的轮岗、监督工作,由纪检监察室负责;政务公开、健全制度、规范办事程序的工作,由业务职责科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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