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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及证券交易场所法律制度完善探析

资本市场及证券交易场所是为了满足不同生命周期,不同的企业和公司融资、证券交易的需要而设置的。市场经济需要资金的流转,而资金的流转则需要企业、公司进行交易的实施,从而保证市场经济的鲜活性和流通性。资本市场和证劵交易场所便是基于此需要而建立,并促进各个企业、公司更好地进行交易。企业公司进行交易需要根据商品、交易额、交易方式、交易者的不同进行层次的划分,市场也因为交易层次的不同而设置成不同的层次,促进了多样化市场的形成。我国资本市场及证券交易场所的形成时间尚短,国外发达国家资本市场和证券交易场所的发展可以作为我国发展资本市场及证券交易场所的借鉴。从国外成功的资本市场及证券交易场所建设来说,针对不同生命周期的企业设定不同的上市(挂牌)标准,针对不同的企业融资需要和方式设定不同的条件是资本市场及证券交易场所成功的要素之一。而其中的法律制度完善问题更是成为标准和条件的关键和依据,对资本市场及证券交易场所法律制度的构建是资本市场及证券交易场所健康发展的前提,也是其长久存续的基础。

一、资本市场协调发展理论

目前所谓的场内市场指的是证券交易所组织的集中交易市场,场内市场一般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交易时间。在我国一般指的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外市场在国外一般多为柜台交易或店头市场,因此场外市场又被称为otc市场。指的是在证券交易所外所进行证券交易的市场。在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外所进行的证券交易均被称为场外市场。

随着当前经济的发展,场外市场不断得到发展,无论其内涵还是外延都得到广泛的延伸。当前发达国家对场外市场所持有的观点认为,场外市场是一个相对分散化的市场,但是场外市场仅仅是地理概念上的分散,其商品交易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话等现代信息化设施进行操作,具有方便性、及时性。场内发展和场外发展是资本市场发展中最重要的内容,在资本市场体系构建中需要对这两方面进行重要考量。

二、资本市场及证券交易场所的现状及问题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已经初具规模和体系,其划分为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场内市场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外市场包括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天津股权交易所、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重新股权转让中心等。除去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我国证券市场还包括二板市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创业板市场。我国证券市场的多层次性决定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多样化,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还不尽如意,依然存在一些问题。

1.主板、中小企业和创业板在证券交易场所的差别不大

我国证券交易场所具有一定的层次性,以此满足不同企业和公司的需要,但是现在证券交易场所市场发展并不均衡,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是我国目前主要的证券交易场所,其他证券交易场所则规模较小,法律对其保证措施不够。主板和中小企业在交易场所的地位和性质差别不大,无论在交易流程、审核流程还是在审核标准上,两者基本相同,只是中小企业被纳入到深圳中小企业板块,而没有纳入到上海主板结构中。但无论两者纳入到哪个版块,其监管标准均为相同。

2.主板、中小企业和创业板在证券交易场所适用标准未对其产生根本改变中小企业与创业板的上市标准和监管标准略有不同,但是两者的区分并不大。创业板放松了对发行人发行前的连续盈利年度、营业收入、发行前股本总额和净利润的要求,但并没有从创业企业特点和融资需求方面进行单独定位和功能创新,与其他版块的差异并没有产生实质性差别。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了证券适用的“两高六新”,但符合“两高六新”要求的企业较少,能够适用此法律的企业更是屈指可数,使法律的设定流于形式。

3.我国证券发行方式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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