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院“化解社会矛盾”的思考[精选多篇]
第一篇:基层检察院“化解社会矛盾”的思考基层检察院“化解社会矛盾”的思考
张掖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杜刚
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化解社会矛盾是当前检察工作的首要任务,基层检察院是各项检察工作落实的基础,下面笔者就基层检察院如何化解社会矛盾谈几点个人的看法。
一、当前社会矛盾的主要成因。经过改革开放30年来的蓬勃发展,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都出现了重大变迁,这些变迁对社会各群体的利益关系影响重大,必然会产生新的社会矛盾,其共同点有以下四点。
(一)因人民内部矛盾处理不当引发的群体性上访和突发事件。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由于企业改制、城市拆迁、征地补偿、社会保障和再就业任务不断增加,产生的矛盾逐步突出,而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个别单位和部门对这类矛盾纠纷化解不力,不认真对待,随之产生的一些人民内部矛盾日益凸现,导致非正常上访和突发事件时有发生,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热点难点问题,甚至升级为暴力事件,如近两年内发生在民乐和高台的爆炸案。
(二)利益诉求增多,群众交叉攀比态势强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群众民主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但是法治意识滞后,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上访者往往交叉攀比,使各类群体性利益矛盾更加错综复杂,特别是因征地拆迁、企业改制、下岗职工安臵等群体利益矛盾引发的纠纷和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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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访,往往是多种矛盾和多种意图的集合体,相互交叉感染,相互攀比联动,化解难度不断增大。
(三)经济利益结构的改变导致社会矛盾主体和形式多样化。由于经济转型和利益结构的深刻调整,各种利益诉求引发的矛盾增多,一些人抱着“法不治众”、“众怒难犯”的心态,从而引发了一些群体性事件,突出表现为群体性越级上访、闹事,其中主要原因是希望通过到市委、市政府上访造成更大声势,向有关部门施加更大的压力。
(四)合理诉求和其他目的结合导致热点问题升温,处置难度越来越大。主要是由于参与者的合理诉求与表达的不合法手段交织在一起,多数人的合理合法要求与少数人的无理取闹交织在一起,群众的自发行为与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插手利用交织在一起,一件事件中甚至多种矛盾相互交织,这类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当前人民内部矛盾的突出表现形式,解决和处臵的难度很大。
二、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必须转变思想认识。面对新时期新的社会矛盾,要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就必须要转变思想认识,创新工作机制,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
(一)检察机关在社会矛盾化解系统中承担着重要的职能作用。当前我国出现的社会矛盾往往具有历史性和政策性,是全局问题的综合反映,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是一项涉及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党政机关和公检法司各部门、各社会组织都有责任。检察机关的专政性质、法定职能、—2—
和公平正义的追求目标,都说明检察机关发挥职能,是与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是相一致的,在化解社会矛盾的系统中具有不可替代的职能作用。
(二)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需要转变检察工作价值观念。任何犯罪在侵害公民个人权益的同时必然是对国家法律秩序利益的侵害,检察机关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要求我们在面对社会矛盾时,必须处理好惩罚犯罪和维护公平正义以及国家本位和个人本位的关系,改变原有的以国家本位身份下单纯追求打击和惩罚犯罪的价值观念,树立维护公平正义和维护国家利益及个人合法利益的价值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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