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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记职责使命,科学开展执纪问责工作

第一篇:牢记职责使命,科学开展执纪问责工作牢记职责使命,科学开展执纪问责工作

十八大以来,根据全面从严治党的总体要求,中央出台和修订了一系列党内法规和党内制度。中央于2016年6月28日,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2016年10月27日,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体现了党中央把从严治党的政治承诺转化为制度与行动的坚强意志。因此,加快贯彻落实《问责条例》和《党内监督条例》,对于新形势下保障实现党的历史使命、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促进解决管党治党突出问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它将发挥重要的规范、引领、督导作用,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时代价值。

省委出台的《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遵循《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精神,聚焦管党治党重大问题,进一步细化了具体问责形式,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新时期做好追责问责工作提供了重要保障。

纪检监察工作者应当如何在管好自己的基础上,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省委制定的《实施办法》开展执纪问责工作,从四个方面谈谈个人看法和体会。

一、坚持问题导向,找准问责发力的准星

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是指引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革命、改革和建设实践的宝贵历史经验。党内问责工作的准星和动力是坚持问题导向,深刻洞察新的历史条件下党和国家面临的重大问题和实践挑战。毛泽东指出,“什么是问题。问题就是事物的矛盾。哪里没有解决的矛盾,哪里就

1有问题。”《问责条例》抓住了当前党的建设的突出问题,旨在着力解决一大批党组和党员领导干部党性修养不足、廉洁自律不够和组织涣散等问题,顺应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时代要求和历史背景。针对一些领域消极腐败现象易发多发,反腐败斗争形势严峻,亚需刚性的制度来约束和惩治。增强问题意识,树立问题导向,符合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辩证法,是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入贯彻党的思想路线的具体体现。习近平指出,“我们强调,要有强烈的问题意识,以重大问题为导向,抓住关键问题进一步研究思考,着力推动解决我国发展面临的一系列突出矛盾和问题。我们中国共产党人干革命、搞建设、抓改革,从来都是为了解决中国的现实问题。”

党内问责,是指对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失职失察失范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进行依规追究的活动。

《问责条例》针对目前党的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了6种情形7种方式,对由谁来问责、对谁问责、怎样问责等具体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让问责工作“有理可用”、“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在此之前,关于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适用的党内法规,参照的还是2009年颁布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2013年11月,《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明确提出:“适时修订《暂行规定》,抓紧制定严格做好被问责干部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严格被问责干部复出条件、程序和职务安排等,保证问责制度与党纪政纪处分、法律责任追究制度有效衔接”。《问责条例》的出台,凸显了我们党在战略机遇期始终保持问题意识和问题导向,在爬坡过坎的紧要关口,面对怎样全面从严治党做出了明确的制度设计。比如,明确列举了失职失责的六种情形,包括党

2的领导弱化,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不力,党的建设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党组织涣散,全面从严治党不力,违反党规国法,反腐倡廉推行不力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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