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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深入推进平安矿井建设,保障矿区有一个良好的生产、工作、生活环境,保护国家财产和职工群众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促进矿井和谐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国务院《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矿井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通过加强治安管理和防范工作,堵塞各种治安隐患和漏洞,预防或减少各类刑事、治安案件的发生,确保矿井内部治安秩序稳定。

第三条影响扰乱矿井正常的生产、工作、生活秩序,妨害生产区、生活区、公共场所的安全,侵犯矿山公私财物和职工群众人身权利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不成犯罪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给予行政治安处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和治安处罚的,依照本规定处理。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范围。我矿管辖的工广区、办公区、生活区及相关结合部位;我矿所有职工、家属、待业青年、学生以及外来人员。

第二章保卫机构和群防组织

第五条保卫科是矿井内部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保卫人员。主要职责是: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落实相关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有权制止发生在矿井内部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及时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负责“三区”范围内(即:工广区、办公区和生活区)的治安巡逻、“四防”安全检查和其它治安预防工作,保证矿井良好的生产、办公和生活秩序。

第六条矿属各基层单位、机关科室建立健全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以及治保、调解、帮教等群众防范组织,重要物资仓库、材料存放地以及重点要害部位等配备现场看护人员,做好内部治安防范工作,维护单位内部治安秩序稳定。

第七条矿成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综治办设在保卫科),负责协调、组织、整改、推进矿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平安建设工作,利用多种有效手段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防范措施,不断提高治安防范工作水平。

第八条矿成立民事纠纷调解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调解办公室在家属委员会),负责各类邻里、家庭纠纷调解处理工作。调解处置不了的付诸司法程序处理。

第三章治安管理

第九条对重点人口的管理。重点人口及“两劳”人员、治安危险人员由所在单位采取“结对子”的方式将以上有关人员列为帮教对象,正面引导,实施教育,定期谈话,重点监控,确保稳定;保卫科对以上人员登记造册,全面掌握,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同时,配合公安机关,落实相关监控措施,达到动态控制。对各类精神病人由所在单位和监护人共同负责管理,医院、保卫科予以配合。

第十条对外来暂住流动人口的管理。计生办对所管辖范围内流动人口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建档立卡;物业管理中心对在我矿出租房屋内经商的外来业主、雇工进行登记造册,掌握人员状况;家属委员会、房管队对在管辖房屋内居住的外来人员进行登记造册,掌握情况。第十一条对要害部位的管理。

㈠要害部位(包括生产要害部位、经济要害部位、重点防火部位)的主管单位对该要害部位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制度,相关工作人员要选配政治可靠、作风正派、工作负责、技术胜任的人员担任,严格执行先审后用制度,经过技术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㈡保卫科落实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健全相关档案资料,落实消防安全、岗位治安安全责任制等各项制度及操作规程,签定岗位治安安全责任制合同书,定期组织“四防”安全监督检查,堵塞管理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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