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扬尘污染防治,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范围内扬尘污染的防治与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包括房屋建筑、道路与管线、市政公用设施、港口建设等)、房屋拆除、采石取土、物料运输与堆放、公共场所和道路保洁、植物栽种与养护等活动中以及因泥地裸露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周边环境和大气造成的污染。
本办法所称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矿粉、砂石、灰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对全市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工程施工、园林绿化与养护、房屋拆除作业扬尘污染的防治与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倾倒运输扬尘污染的防治管理。负责煤炭、砂石、矿石、精矿、废渣、灰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运输和堆放,公共场所与城区主干道清扫保洁扬尘污染的防治与管理。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境内公路(含高速公路、沿江快速通道)建设和养护、港口工程建设扬尘污染的防治与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务工程设施施工、水土保持工程设施施工、水利
1工程建设扬尘污染的防治与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生产、生活行为造成的扬尘污染的防治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环保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测网络和扬尘污染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扬尘污染的监测监控,建立扬尘污染源数据库,定期发布扬尘污染状况的环境信息。
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环保部门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环保部门应当与有关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互通信息,密切配合,部门联动,共同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三章扬尘防治措施
第六条
市环保部门应当根据扬尘污染防治的需要,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实施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扬尘污染。
第七条
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建设单位的工程概算应当包括扬尘污染防治费用。招标单位在对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项目进行招标时,应当要求投标单位提交项目的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建设单位在签订施工承发包合同中,应当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依法向环保部门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明确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在城区进行建(构)筑物建设和拆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施工,建设单位除按照规定履行有关申报审批手续外,在项目开工前十五日,应当到市环保部门提供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提请排污申报,实施扬尘污染防治全过程管理。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施工场所和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施工期间,土建工地、市政工程和道路施工等,在城市主要干道、景观地区、生活密集区、繁华区域,其边界应设置高度2.5米以上的围挡,其
2余设置高度1.8米以上围挡。围挡底端应设置防溢座,围挡之间及围挡与防溢座之间无缝隙。对特殊地点无法设置围挡和防溢座的,应设置警示牌。
(二)施工过程中使用水泥、石灰、砂石、涂料、铺装材料等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应当密闭存储。若工地内堆放,应当采用防尘布苫盖,或采取其他有效的防尘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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