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督办规定
陕国土资发[2008]106号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查处纠正和打击国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处罚办法》、《土地监察暂行规定》、《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督办,是指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督办机关)及其执法监察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授权和行政职能,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承办机关)及其执法监察机构查处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执法监察活动和案件办理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行为及过程。
第三条督办机关对管辖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通过转办、交办和催办等方式,监督指导承办机关进行调查、立案、取证和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督办,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实事求是、合理督导、及时高效的原则。第五条督办机关在直接立案查处办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同时,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交由承办机关处理并予以督办:
(一)中、省领导机关交办的案件;
(二)国务院及国土资源部或省委、省政府及省国土资源厅领导批办的案件;
(三)纪检、监察、公安、检察、信访、土地督察等部门转办的案件;
(四)中央驻陕主要新闻单位、本省主要新闻媒体披露的案件;
(五)群众信访、控告、举报的案件;
(六)其他可以予以督办的案件。
第六条督办机关实施督办,主要是对承办机关办理督办案件的立案、调查取证和实施行政处罚、追究责任等工作的进展情况,以及采取的相关措施及其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受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负责全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和督办工作,负责实施对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处各类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具体督办工作。
第七条督办机关交办(转办)国土资源违法督办案件,应当坚持逐级交办(转办)的原则。特别紧急的事项,也可以直接交由有权调查处理的机关办理。第八条督办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督办时,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经本机关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批准,将督办案件以查处函(或调查函)的形式向承办机关行文予以交办(或转办),明确办理事由、交办期限和工作责任;
(二)对已交办(或转办)案件的查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将到办理时限尚未办结的案件,通过电话、函件或约谈、走访等形式进行告知、督促和催办;
(四)对案情复杂、涉及面广等原因申请延期办结的案件实施同步督办;
(五)负责督办案件的复查、复核与回复;
(六)负责对督办工作的总结、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九条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等督办事项一般采取“一案一函”方式进行交办(转办);特殊情况也可以采取并案交办、综合交办等方式进行。
督办机关交办(转办)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等事项时,应当在查处函(或调查函)中载明:案件来源、案件发生的地点、经过和事由、有关领导机关或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办理要求、办结时限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条督办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实行电话督办、函件督办、走访督办和挂牌督办。
对一般性的转办件,或者以查处函(或调查函)交办的案件尚未到办结时限,但需要了解交办事项办理进展情况的,督办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可以电话督办的形式实施督办。
对以查处函(或调查函)交办的案件,虽经电话督办等方式催办,但仍未按时办结的,督办机关可以函件等形式实施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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