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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政府采购引发的审计思考政府应强化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审计

一、《政府采购法》的可贵在于把内部控制的思想上升到法制化高度很多专家揭示了《政府采购法》

在宏观经济方面的重大意义。本文则想指出它的另一可贵之处—当把一项科学的制度上升到法制化高度时,其所产生的效力必定是广泛而巨大的。其实,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科学及合理性,没有人表示异议。很多单位的采购行为,从内部控制角度而言,往往都有一套严密的职务分离、清购控制、订货控制、货物验收、人账付款等制度规定。而通过《政府采购法》将以上相对封闭的一套内部做法与纳人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活动各环节中(如预算、计划、采购方式、信息披露、标书、开标、评标、公告中标结果、合同签订、履约等),以法律规范形式相对接,才真正解决了过去一个单位想控制而无法控制或不能彻底控制的错弊行为。这种将业务操作中的执行、监管、信息披露、记录与验收等不相容行为上升到立法、执法高度去分离、规范的做法,使我们感受到一旦将内部控制思想上升到“法”

的高度,就是其效力大放异彩的时候。这一点应该引起以推崇“依法审计”为根本的业内人士们的深思,我们不能不承认,单纯从单位内部控制审计角度来研究具体问题而不注重和市场经济发展所要求的法制化进程相联系,实在是审计理论与实践在这面的一个误区。

二、政府强化内部控制审计中的问题及对策目前审计实践中的“制度基础审计”(即对被审单位内部控制进行测试基础上的审计)结果令人忧虑

仅以2002年审计署对12户中央管理的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的经济责任如同正式审计之前的一种“侦察”。

这就给人一种错觉,好像内部控制审计是一种非正式的、过渡性的审计,审计人员只关心一个单位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是否执行及其对该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

并不关心其内部控制为何不健全、不执行,更不关心怎样帮助解决被审单位的内部控制不健全、不执行问题。在这种观念影响下,必然导致盅赛攘霭呼一件的一一政府应强化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审计口方新立审计结果为例,审计长李金华的报告披露:由于内部控制薄弱,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权力没有得到有效制衡,少数人借机肆意侵吞国有资产达到触目惊心的地步。联想到国有企业比较普遍的假账问题,更与内部控制的失控有直接关系。

本文认为,现行内部控制审计的理论与实践上除了存在以上误区之外,对内部控制思想的深化研究重视不够,以及对内部控http://www.xiexiebang.com/制审计中存在问题的漠视和认识错位都是应该解决的重大问题。传统审计理论中非常流行的观念认为:对内部控制进行“符合性测试”的目的之一是为下一步的“实质性测试”打基础,对被审单位内部控制中存在问题的漠视,或是只把这些问题当作一个单位出现严重问题的审计因素,而不把内部控制本身作为实质性审计对象深究到底。

本人认为内部控制审计本身不应局限在“符合性测试”层面上。就其重要性来说,应该比传统审计理论的“实质性测试”更具“实质性”。

因为它是关系到一个单位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方面。(见本人“试论企业核心竞争力审计”一文。“中国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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