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湖南省建筑工地农民工学校管理办法

湘建人教〔2010〕296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湖南省建筑工地农民工学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湖南省建筑工地农民工学校备案汇总表2.湖南省建筑工地农民工学校考核评估细则3.湖南省建筑工地农民工学校教师聘书式样

4.湖南省建筑工地农民工学校考核汇总表

二O一O年十一月十六日

湖南省建筑工地农民工学校管理办法

为推进农民工学校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促进我省建筑工地农民工学校创建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原建设部等五部门《关于在建筑工地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的通知》(建人〔2007〕82号)、原省建设厅等九部门《关于在建筑工地创建农民工学校的通知》(湘建人教〔2007〕144号)、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的通知》(湘建建〔2008〕39号)和《关于建立建筑工地农民工学校备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建人教〔2007〕31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建筑工地创建农民工学校坚持“政府推动、企业主办、社会参与”的工作原则。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人教、建管、安监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管理权辖内工程项目的建筑工地农民工学校创建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并商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农民工学校建设的政策、办法和措施。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各地根据本地、本部门实际设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农民工学校的备案、督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条长沙市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长沙市以外省内其他地方的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6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建筑施工企业均应在建筑工地设立农民工学校。

第三条建筑工地农民工学校按照“企业设立学校,学校建在项目”的原则,由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组建管理,工程项目部负责实施具体教学培训活动。工程项目部项目负责人任农民工学校校长,项目部委派1名工程技术人员或有教学管理经验的管理人员任教学负责人,负责教学管理、学员管理和后勤管理。第四条按照湘建人教〔2007〕314号文件要求,工程项目开工时,相关建筑施工企业向本地农民工学校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设立农民工学校备案。农民工学校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建筑工地设立农民工学校备案后,应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或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时,会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申请备案的农民工学校进行实地踏勘,经勘察符合农民工学校设置条件的,予以备案;未达到设置标准的,提出整改意见,整改达到设置标准再行备案。

第五条各市州农民工学校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季度末月25日前,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呈报备案汇总表(附件1),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农民工学校备案情况在湖南建设网上统一公示。

第六条

完成主体工程后1个月内,农民工学校在自查、自评基础上,向当地农民工学校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考核申请,提交农民工学校总结材料。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湖南省建筑工地农民工学校考核评估细则》(附件2)对其进行考核评估,作出“优秀”、“合格”、“不合格”的评估意见。考核评估合格的企业,可向农民工学校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注销备案。


(未完,全文共10054字,当前显示1398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