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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贯彻实施《企业事业单位内

吉林省

【发布文号】

吉政办发〔2005〕23号【发布日期】

2005-05-27【生效日期】

2005-05-27【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吉林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贯彻实施《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意见

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5〕23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

、各直属机构:

省公安厅《关于贯彻实施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关于贯彻实施《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意见

(省公安厅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4年9月27日由国务院第421号令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为在全省宣传、贯彻、落实好《条例》,进一步促进“平安吉林”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加强组织领导

(一)按照《条例》的规定,建立起“政府领导、公安牵头、各方共管、单位落实”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检查、指导本系统、本行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由省、市州、县(市)政府牵头,成立各级宣传贯彻《条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级公安机关,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发展改革委、经委、国资委、国防科工办、人事、劳动、教育、文化、民企、铁道、交通、民航、水利、煤炭、广电、林业、旅游、电信、邮政、金融以及其他对本行业、本系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行业、本系统宣传贯彻工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协调一致,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工作意见,共同开展工作。

(二)各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统一领导,认真研究和制订贯彻实施的具体工作意见。各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制订本系统、本行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范,采取一级抓一级的办法,督促各单位将贯彻执行《条例》工作纳入单位领导责任制,将治安保卫工作融入到行政管理、经济管理之中,将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纳入到评比先进和企业升级的考核范围内,同单位领导的业绩考核、经济利益挂钩,确保《条例》的贯彻落实。

(三)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依法严格履行指导、监督职能。公安机关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思想,把工作着力点转移到依法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上来。要完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将安全检查工作纳入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切实加强内部安全隐患的整改。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查处违反《条例》规定的行政案件,依法处理对责任不落实导致严重后果的单位和责任人。

(四)加强对公安机关、主管单位、行业组织以及企业事业单位贯彻实施工作的检查考核。省宣传贯彻《条例》工作领导小组将召开全省贯彻落实《条例》工作会议,制定全省贯彻落实《条例》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各行业、各系统应承担的责任,明确今后一个时期工作任务。各地要在2005年年底前将贯彻落实《条例》情况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在贯彻实施《条例》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2006年下半年,开展全省贯彻《条例》情况大检查,贯彻《条例》情况纳入创建“平安吉林”考核内容。

二、采取积极措施,有效开展学习、宣传《条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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