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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行风廉政建设制度

一、报告的范围

(一)全局发生的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的案件和严重经济违法违纪案件及违规事件

(二)因行业不正之风造成较大影响的案件,行政执法人员与群众发生严重冲突,或因行政执法而发生的集体上访事件及系统内部人员的集体上访、参加游行的事件

(三)由于领导干部渎职和工作失误,可能或已经造成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案件;县局股以上干部由于违法违纪被立案查处的案件;由于严重行风问题,被报刊、电视、电台曝光的案件

(四)本局内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干部、工人因涉嫌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拘留或立案侦查的案件

(五)本局内发生自杀、凶杀、爆炸、火灾、严重失窃、重大泄密案件、车毁人亡及其它需要报告的重大案件和重要事件

二、报告的办法

(一)凡发生上述重大案件和重要事件,属于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干部的严重经济违法、违纪案件和因行业不正之风造成较大影响的案件,报县局纪检组,其它重大案件和重要事件报县局办公室

(二)案发后半月内,由所在单位向县局党组作出书面报告,并填写《重大案件和重要事件报告表》,说明案件、事件的基本情况,发生的原因和教训;一个月内报送整改措施和处理情况

三、报告的要求

(一)凡本局内发生重大案件和重要事件,单位必须在事发后4小时内电话、电传或口头报告县局,特别紧急的立即报告。任何人不得扣压或隐瞒不报,对于不报、迟报、瞒报、不及时转报者,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二)各股室、稽查队、检测中心一把手为第一报告责任人,一把手不在时,由临时负责的同志负责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三)《重大案件和重要事件报告表》必须由党组(总支、支部)或行政领导签字,并加盖党组织或行政公章

(四)各单位要按照各睚的职能分工,加强对本单位执行本通知的监督检查,要把执行本通知的情况作为考核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工作人员回避制度

一、本局工作人员应回避的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配偶关系、近姻亲关系和拟制血亲关系。

二、本局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一条所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双方直接隶属同一领导的职务,不得同时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不能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股、室、稽查队、检测中心工作,也不能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中从事人事、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三、在办理人员录用、晋升、调配等过程中,本局的工作人员有义务如实向单位党组织申报应回避的亲属情况;各级党组织应对被录用、晋升、调配的人员进行严格审查,避免出现应回避而未回避的现象

四、党组、党总支部(党支部)成员、稽查队、检测中心行政领导和从事人员录用、考核、奖惩、任免、调配、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公派学习、出国审批以及监察、审计等到公务活动中,凡涉及到本人或与本人有第一条所列的亲属关系的,应自行申请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更不能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

五、对现已形成的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现象,按以下原则回避:职务级别不同的,由职务较低的一方回避,个别因工作特殊需要的,经对职务较高的一方有任免权限的党组织批准,也可由职务较高的一方回避;职务级别相同的,由对当事人由任免权限的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对因联姻等新形成的亲属关系,也应按本条规定的原则,随时进行回避。

六、县局应当对被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对应回避而拒不服从合理安排的工作人员,应进行批评教育,促其改正;经批评教育无效的,除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予以纠正外,有关部门应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七、本规定第一条所列的亲属关系分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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