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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办法

一、总则

(一)为预防安全稳定事故的发生,强化责任追究,保障师生人身安全,维护教育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制度所称问责,是指对本校及其教职员工,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师生残疾、死亡或者重大安全隐患以及不良影响事件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三)学校安全稳定责任事故问责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法有序的原则。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学校主要负责人是本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

二、问责情形

1.教职工体罚、变相体罚造成学生残疾、死亡,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2.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行业规定的标准或者明显存在安全隐患,造成学生残疾或者死亡的;

3.因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导致发生火灾、溺水、触电、拥挤踩踏以及校车交通事故等,造成学生残疾或者死亡的;

4.因教育管理不到位导致校外人员伤害师生,或者发生学生实施的校内暴力伤害等治安、刑事案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5.因管理失误导致师生食物、饮用水、药品、化学实验品中毒等事故,或者暴发、流行传染病等公共卫生事件的;

6.组织学生从事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以外的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或者将学校场所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及停车场的;

7.对有特异体质、患特定疾病或者受伤、生病的学生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造成损害后果加重、学生家长强烈不满的;

8.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以及在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中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教育和管理责任,造成学生残疾或者死亡的;

9.教职工在负有组织、管理学生的职责期间,对学生的危险性行为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有效制止,造成学生残疾或者死亡的;

10.教职工未将学生擅自离校、长时间未到校等相关信息及时告知家长,致使学生下落不明或者遭受严重伤害的;

11.对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疾病的教职工未采取必要措施,造成学生残疾或者死亡的;

12.学校安全稳定事故被媒体报道,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13.对学校安全稳定事故瞒报、迟报、谎报、漏报而贻误事故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14.因工作失职,致使发生集体上访、非正常上访或者罢课、罢教、罢考等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15.因管理监督不力,导致师生参与邪教活动、非法聚集活动等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16.因安全稳定工作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对督办的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

17.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三、问责方式

(一)问责方式1.约谈;

2.通报批评;

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4.责令公开道歉;

5.撤销荣誉称号;

6.取消当年评先树优资格;

7.调整工作岗位;

8.停职检查;

9.引咎辞职;

10.责令辞职或者解聘;

11.免职;

12.其他问责方式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对学校领导干部实行调整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方式问责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学校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三年内不得提升。

(二)应综合衡量事故和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等情节,按以下原则适用相应的问责方式:

1.情节较轻的,实行约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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