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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问责办法五篇范文

第一篇:领导干部问责办法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目的

第一条为促进党政领导干部正确履行职责,强化责任意识,保证政令畅通,全面推进责任管理,防止或减少管理过错,提高管理效能和工作效率,根据本年管理战略,制定本办法。第二章诠释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各部门各项目部主管问责,是指分局所属各职能部门、项目部第一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其领导的项目部、分局各职能部门政令不畅、秩序混乱、效能低下,损害分局利益或负责人举止不端,在分局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依照本办法予以过问并追究责任的制度。

第三章适用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分局各项目部经理、副经理、三总师,分局机关各职能部门主任的问责。

第四条分局各项目部经理、副经理、三总师,分局机关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严格履行分局所赋予的职责和岗位所要求的各项职责,认真完成分局领导所交办的各项工作,严格管理,自觉接受监督,为分局在新常态下升级发展作出贡献。第四章问责内容

第五条

在决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违反“三重一大”制度规定,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选拔干部,用人严重失察、

1失误。

(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存在“四风”问题的

(三)违反九局公司“十严禁”、“十不准”的

(四)应当公开的决策信息未按照规定公开

(五)超越权限擅自决策的

第六条

在执行分局的决策和部署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分局的决定和命令贯彻执行不力

(二)不积极履行职责,影响和妨碍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正确实施

(三)直接管辖的项目领导班子成员、机关部门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条

在履行内部管理职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涉及员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对员工反映强烈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

(二)发生特大安全事故,损害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本项目部、机关部门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

(四)对本项目部、机关部门的违法违纪行为隐瞒不报,谎报、包庇、袒护、纵容。迟报突发事件或其他重要情况。

第八条在接受监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接受或不配合党内监督、执纪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和员工监督

(二)授意、指使、纵容本项目部、机关部门工作人员阻挠、干预、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或对检举人、控告人、证人打击报复

(三)无正当理由不执行上级机关、纪律监察部门要求纠正违法违纪行为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在履行其他职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在公众场合或媒体发表有损分局形象的言论

(二)泄露分局秘密或所掌握的工作秘密

(三)利用工作掌握的未公开信息为自己或亲属牟取利益

(四)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管或包庇纵容

第十条在商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在与客户(供应商)进行商务活动中,违反分局政策规定承诺优惠政策、给予信用、经济担保或不守诚信,致使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严重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

(二)在分局采购活动中,违反分局采购规定的

(三)在投标活动中违反分局有关政策规定的

(四)在各种交易活动中吃回扣的

第十一条用人不严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员工品行不端或工作马虎,效能低下,执行不力,给分局

3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分局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或未认真执行分局限领导的指示、决策和交办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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