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评审管理办法(改)
第一篇:无锡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评审管理办法(改)无锡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市优质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评定工作,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水平提高,实现“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的目标,根据《优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锡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以下简称优质结构工程)是指地基基础及主体结构工程的实体结构安全及功能检测结果符合要求,质量验收评定为优质,观感质量好的结构工程。
第三条
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应遵循国家强制性标准、地方标准、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台的有关规定,并通过网上申报、验收评价、专家检查、监督抽查、评审公示等程序后确定。
第二章评审机构
第四条
无锡市建设局下设市级优质结构工程审定委员会,负责审核和认定市级优质结构工程,审定委员会下设“市优质结构管理办公室”,“市优质结构管理办公室”设在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负责全市优质结构工程创优过程的日常评审管理工作。
第五条
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市区的优质结构工程的申报受理、初评推荐。各市、区建设局可委托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相应机构,负责辖区内优质结构工程的申报受理、初评推荐。
第六条
市级优质结构工程审定委员会委托专业学会组织有关专家具体实施优质结构工程的检查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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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申报无锡市优质结构工程应在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信息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质量检测监管平台)完成登记注册,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单位工程建筑面积5000m2(含)以上;
2、建安工作量在2000万元及其以上的其他各类专业结构工程;
3、轨道交通工程中每座地铁车站作为一个申报单元、地铁隧道按每区间(含上、下行线)为一个申报单元、同一标段中连续的明(盖)挖隧道为一个申报单元;
4、达不到上述规模要求的工程,但有突出影响、有纪念意义,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满足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工地有关要求的也可申报。
第八条
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实行目标管理制度
1、符合无锡市优质结构工程申报条件的项目,由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后一个月内通过质量检测监管平台填写有关优质结构工程申报信息,并上报至工程所在地的申报受理机构。
2、工程所在地的申报受理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列入“创建无锡市优质结构工程计划目标”,并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市优质结构管理办公室”。未列入计划目标的工程不得参评。
3、“市优质结构管理办公室”对列入“创建无锡市优质结构工程计划目标”的工程在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网进行公示。
第九条
申报列入创建计划目标的工程还应向申报受理机构上传以下电子资料:
1、有关申报工程的创优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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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体的创优亮点和质量通病防治措施
第四章
评审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
各市、区质量监督机构对列入计划的目标工程进行日常监督抽查,并将监督抽查情况及时输入质量检测监管平台。
第十一条
主体分部工程按照规定要求经参建各方验收通过后,申报单位通过质量检测监管平台在线服务模块申请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并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项目客户端审核通过。申请评审时应上传以下电子资料:
1、质量控制资料;
2、隐蔽工程影像资料;
3、委托第三方的现场实体检测资料;
4、创优亮点总结和质量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第十二条隐蔽工程影像资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影像资料应全面真实反映隐蔽工程的实体质量,既要反应工程的总体外观和具体部位,也要反应施工过程和检查过程。
2、影像资料可采用视频或图片方式,由申报单位负责完成。
3、桩基工程应反映工程平面位置和桩头、桩位的质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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