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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篇:人事档案管理办法(试行)附件七:

宁夏理工学院人事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事档案工作,提高人事档案管理水平,实现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实施办法》和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档案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学院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的范围,是人事处主要职能活动和日常人事管理等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对学院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二章管理体制及其机构职责

第三条

档案工作遵守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人事处设档案室,由院长直接领导,主管领导分管。

第四条

人事档案室既是学院档案工作的行政职能管理部门,又是永久保存和保护档案的机要机构。其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档案法》等国家和地方关于档案工作的法令、政策和规定;执行上级主管机关下达的有关档案工作的指令和规范

2、制订和组织实施本院人事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履行依法治档职责

3、负责本院人事档案和有关资料的收集、征集、整理、分类、鉴定、保管、保护和统计等工作

4、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做好档案密级划分和守密工作

5、做好防火、防盗、防虫等“九防”工作,确保档案安全

6、围绕学院中心工作,完成学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依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档案室负责本部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工作,档案室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员。

第三章文件材料的形成与归档

第六条

各类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是确保档案完整、准确、系统的基础。每个立卷人员应按照工作程序和立卷要求,进行材料的积累,工作结束时应及时整理、立卷。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查合格签字后归档。

第七条

归档范围

(一)教职工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归入本人档案:

1、干部、职工、教师等各类人员登记表,个人简历材料,更改出生日期、姓名的材料

2、自传及属于自传性质的简历材料

3、鉴定(含自我鉴定)、考察、考核材料

4、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聘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考绩审批材料;

5、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和依据材料,党籍、参加工作时间等问题的审查材料)

6、奖励材料(包括各类证书复印件)

7、处分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免于处分的处理意见)

8、录用、任免、聘用、培训进修、出国、离(退)休、离职、辞职材料

9、教职工各类花名册

10、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二)、归档要求

1、归档材料要齐全、完整、手续完备。凡规定需由组织盖章的,要由组织盖章。审查结论、处分决定、组织鉴定、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中形成的综合材料,应有本人的签署意见或由组织注明经过本人见面。任免呈报表须注明任免职务的批准机关、批准时间和文号。出国、出境审批表,须注明出去的任务、目的及出去与返回的时间。凡不符合归档要求、手续不完备的档案材料,须补办完手续后归档。

2、归档材料统一使用a4规格的办公用纸,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或红色、纯蓝色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复写纸复写

(三)、归档时间

1、应聘大学毕业生的个人档案自聘用报到后一个月内交由学院人事处档案室管理

2、应聘教授和副教授的毕业证、专业技术职称证的复印件自报到后一个月内交由学院人事处档案室管理

3、其他应聘者应将大专及以上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复印件自报到后一个月内交由学院人事处档案室管理

4、所交的复印件,必须附带原件一并查验,经查验无误后,将原件退还本人

5、教职工档案材料应自形成之日起三十天内,由人事处档案员及时整理、分类后归档

第四章档案管理

第八条

人事档案管理要按照规定的分类编号方法进行统一分类、编目等。

第九条


(未完,全文共10563字,当前显示149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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