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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近期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的

教育部

【发布文号】

教体艺厅〔2006〕8号【发布日期】

2006-06-27【生效日期】

2006-06-27【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近期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的通报

(2006年6月27日教体艺厅〔2006〕8号)

最近一个时期,由于气温的变化,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断发生,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中央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并多次做出批示,要求加强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工作。为促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领导对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有效控制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特对今年1―5月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通报如下,并提出相应的工作要求。

一、今年1―5月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情况

今年l―5月,全国共发生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938起,占同期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报告起数的71.22%。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传染病流行事件为主,占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总起数的82.62%,其中排前五位的传染病为: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水痘、风疹、麻疹,分别占传染病流行事件的29.29%、28.13%、21.42%、9.94%、4.52%。学校食物中毒事件占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报告起数的3.83%。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农村中小学校为多,占总报告起数的63.64%。

二、做好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控制工作的重点要求

1.建立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合作机制。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协调,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要求,履行各自的职责。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指导职责,切实建立起多部门合作的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学校卫生工作纳入公共卫生体系,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对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安排专门机构或人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卫生工作的指导,相关人员要经常深入学校,为学校提供疾病防控、食品卫生、健康教育等技术支持。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学校食堂的监督检查。乡镇卫生院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深入本乡(镇)农村中小学校,为学校提供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协助学校落实各项卫生措施。

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国办发〔2001〕74号)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统筹考虑卫生保健人员的编制。寄宿制学校和规模较大的学校要按规定配备专职卫生保健人员,规模较小的学校,应配备兼职保健教师或有专人负责学校卫生工作。农村中小学要主动与当地乡(镇)卫生院建立协作关系,共同做好学校卫生工作。

4.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食品卫生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和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与责任制度、食堂从业人员上岗体检与培训制度等,落实食品采购、贮存、加工等各个环节的卫生要求和工作措施。特别要重视对承包食堂的监督与管理工作,要将对承包食堂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纳入学校工作职责,严格承包食堂的准入制度和承包者资质,明确和细化学校、承包方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中的职责,对资质不合格、卫生安全不达标的承包单位(或个人)要坚决予以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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