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篇: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北京市市政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同时促进劳务派遣更好的发挥辅助性作用,依照《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和《市政集团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劳务派遣是劳务派遣公司按照公司所需招聘或派遣劳务人员的一种用工方式。劳务派遣人员是公司因工作需要,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而使用的人员。
第三条劳务派遣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服务协议,与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务派遣服务协议关系,是劳务派遣人员的用工单位。
第四条公司组织人事部负责所属各单位劳务派遣人员的编制核定,并负责公司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录用等相关事宜的办理。
第二章
适用岗位、数量控制和条件要求
第五条劳务派遣人员适用于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工作岗位。
一、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
二、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公司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三、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结合公司的企业性质,为施工总承包企业,确定辅助性岗位主要包括以下或以下相近岗位:
1、行政后勤辅助岗位:
一、
二、三线的守卫、炊事员、保洁员、汽车驾驶员、锅炉工、勤杂工、服务员等辅助类岗位;二线、三线的电工、维修工等。
2、生产类辅助岗位。养护巡线工、摊铺工、筑路工、机械操作工、料具工、维修工、库工、管道工(管工)、吊装工、架子工、起重工、氩弧焊气割工、装卸搬运工等。第六条劳务派遣人员的数量,控制在公司自有职工与劳务派遣用工总数的10%以内。
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年龄男性不得超过60周岁,女性不得超过50周岁。
第八条聘用临时性岗位的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年龄不得超过40周岁,学历不得低于专科学历(含)或中级(含)以上职称;操作类人员学历不得低于高中(含)或高级工(含)以上技术等级。
聘用替代性、辅助性岗位的人员,要与岗位要求的标准条件相匹配。由于特殊情况需要破格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由各单位提出申请,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报分管领导、主管领导、总经理审批通过后聘用。
第三章
劳务派遣人员的聘用
第九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因生产经营任务需要或自有员工、劳务派遣人员变动等原因,确有用工需要的,可向公司组织人事部提出用工申请,报送《劳务派遣人员需求表》。
第十条公司组织人事部根据劳务派遣人员的岗位适用、总量控制、条件要求等方面进行审核,报公司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和总经理审批通过,优先考虑在公司内部进行调配,调配不开时可委托劳务派遣公司推荐人员或公司按程序自行选定劳务派遣人员。
第十一条审批确定在公司内部调配劳务派遣人员,由公司组织人事部负责协调,调入调出单位填写《人员内部调拨单》,确认工作岗位、工资待遇等,经公司业务部门、分管领导、主管领导、总经理审批通过后正式调动。
第十二条审批确定委托劳务派遣公司推荐或公司自行选定的劳务派遣人员,试用期2个月。用工单位负责试用期间的考察工作,于试用期满前一周将《试用期考核表》报至公司组织人事部。经考核不符合要求者,经公司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和总经理审批终止试用,向其支付试用期劳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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