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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现代化与财政支农政策

中国要强,农业必须强。做强农业,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必须立足国情,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尽快从主要追求产量和依赖资源消耗的粗放经营转到数量质量效益并重、注重提高竞争力、注重农业科技创新、注重可持续的集约发展上来,实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这不仅为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优化农业结构,创新体制机制,加快中国农业现代化进程指明了方向,明确了思路,也对调整完善强化财政支农政策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

一、财政支农政策演变发展历程的简要回顾

我国现行的财政支农政策可以追溯到改革开放以前,但政策的主干基本源于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后的形成与发展。梳理10多年来财政支农政策的设立、演变与发展的脉络,有一个很明显的特征就是农业发展危机倒逼政策的出台和不断完善。

(一)粮食产能下降引发促进粮食生产政策的制定实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我国粮食总产一度曾上了1万亿斤的台阶,但是到了20世纪90年代,由于农业发展后劲不足,政策支持力度减弱,种粮效益下降,粮食生产总体水平开始下降,到2003年,我国粮食总产量下滑到8614亿斤,国家粮食安全受到威胁。为此,中央出台一系列旨在促进粮食生产的政策。从财政来讲,主要出台的政策有3个大的方面。一是减免农业税收。2004年,在试点的基础上,中央决定进一步加大农村税费改革力度,作出了“在全国全面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五年内取消农业税”的重大决定,选择在黑龙江、吉林2个粮食主产省进行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河北、内蒙古等11个粮食主产省(区)降低农业税税率3个百分点,其他省份农业税税率降低1个百分点。农业税附加随正税同步降低或取消。2005年,中央决定进一步扩大农业税免征范围,加大农业税减征力度,全面取消牧业税;在59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实行免征农业税试点;进一步降低其他地区农业税税率,全国免征农业税的省份达到28个。2005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决定,《农业税条例》于2006年1月1日废止,标志在中国以不同形式存续2600年历史的农业税赋制度正式退出历史舞台。二是实行直接补贴。直接补贴不仅针对农业农民,而且针对粮食主产区,旨在增加农民收入和粮食主产区的财力水平,调动农民和地方政府种粮的积极性。对农民农业实行直接补贴是党的十六大以后财政支持农业发展政策的重大创新,主要是先后实施了农作物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等四项补贴,补贴资金规模从2004年的3.3亿元增长到2014年的1406亿元。为了进一步加大对粮食生产的支持力度,2005年,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中央财政出台产粮大县奖励政策,对粮食生产达到一定规模的产粮大县进行奖励,提高产粮大县财力水平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改变“产粮大县、财政穷县”的状况。实施产粮大县奖励政策以来,中央财政一方面逐年加大奖励力度,另一方面不断完善奖励机制。截止2014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1270亿元,奖励县数达到1000多个。2007年,中央财政对粮食主产区的主要粮食生产品种实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此后补贴品种逐步增加,区域范围不断扩大,补贴比例稳步提高。三是是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为了保障种粮农民的基本收益,2004年,国家对主要粮食产区的主要粮食品种小麦和水稻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十年之内,小麦的价格提高了2/3,稻谷的价格提高了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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