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今起实施二胎政策答疑
2013年11月12日后怀孕的都符合政策
1.问。我省确定符合“单独两孩”生育政策时间界限的依据是什么。
答。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并经媒体向社会公布。因此,我省确定的符合“单独两孩”生育政策时间界限为2013年11月12日,也就意味着,只要在2013年11月12日以后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怀孕的,均属于政策内生育,可以按规定办理生育手续。
2.问。如何确定怀孕时间在2013年11月12日以后。
答。将通过医学手段进行界定,由医院的相关诊断作为证明,推断出怀孕时间。
“单独两孩”中独生子女身份如何认定
3.问。《暂行规定》中关于独生子女身份认定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暂行规定》中关于独生子女身份的认定,仅适用于是否符合“单独两孩”生育政策,对于其他,如涉及财产继承等法律关系问题,应从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暂行规定》。
4.问。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依法收养1个或多个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该夫妻是否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立法精神,为鼓励有条件的夫妻依法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夫妻实有子女数应不包括依法收养的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数,也就是不计入夫妻生育(收养)子女数,因此,该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5.问。夫妻收养一个子女后又生育一个子女,该收养的子女和所生育的子女是否是独生子女。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该夫妻生育子女数为两个,该收养子女和所生育子女均不是独生子女。
6.问。夫妻生育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子女意外死亡且未生育,存活的子女是否认定为独生子女。
答。该存活的子女符合独生子女认定的条件,应认定该夫妻存活的第二个子女为独生子女。
7.问。申请人父母没有申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怎么办。
答。申请“单独两孩”再生育时,申请人父母是否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是界定“独生子女”的必备材料,如果父母当初没有申领或者丢失,可以提供其父母存档单位(或户籍地社区、村委会)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证明;申请人父母为外省、市户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8.问。申请人父母均已死亡,其独生子女身份证明材料如何出具。
答。这种情况比较特殊,可由申请人父母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委会)出具相关证明或申请人做出个人声明。
夫妻只要一方户籍为我省就可申请
9.问。户籍为本省但在外省市居住的,是否可以在我省申请再生育。
答。以公安部门注册的户籍为准,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虽离开本省在本省以外居住,仍可在本省申请再生育;夫妻双方都是非本省户籍但在我省居住的,应该执行户籍所在地的生育政策,不适用我省生育政策。
10.问。夫妻一方户籍为我省,符合我省“单独两孩”政策但不符合另一方户籍地的生育政策,是否可以在我省申请再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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