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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正当防卫的条件[最终定稿]

第一篇:论正当防卫的条件论正当防卫的条件

正当防卫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法律赋予公民的这项权利是鼓励公民从正面对抗犯罪行为,培养见义勇为的社会风尚的有效制度,但这种制度不加限制,就会蜕变成为私刑权,从而助长公民滥用暴力、私刑,助长私力报复。故而应当为鼓励公民面对犯罪侵害时勇于防卫,同时也要对防卫加以严格的限制,这将对保障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利,制止和预防犯罪起到积极作用,也能更好的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严肃性。因此,分析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对法学理论以及对司法实践中防卫行为的认定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不法侵害的发生和存在,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如果不存在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就没有存在的余地。1而要分析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应当注意到以下几点:

(一)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的行为实施

正当防卫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设立,因此不法侵害行为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作为正当防卫条件的“侵害”是对某种权益的侵袭和损害,显然这只能是一种积极的攻击性行为;所谓“不法”即非法、违法,是法律对侵害行为的性质所作出的否定评价。只有违反现行法律规定,为法律所不允许的对某种权益的侵害,才是“不法侵害”,

所以,对那些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允许实行正当防卫。例如,对于依法执行公务或者执行命令的行为;对于公民追捕、扭送正在实施犯罪或正在被通缉的在逃人犯的行为;对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正当行为;都不能进行所谓的正当防卫。2

(二)不法侵害和其它违法行为都可成为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所有的不法侵害行为都具有社会危害性,因而无论是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都会损害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且,在通常情况下违法行为⒈赵秉志∶《刑法原理与实务》,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154页。

⒉赵秉志∶《刑法原理与实务》,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154页。

1和犯罪行为很难在紧急情况下区分。如果只允许对犯罪行为实施正当防卫,不利于切实发挥正当防卫的作用,那么违法行为经过一定量的积累就会发生质的变化,成为犯罪行为。所以,在不法侵害进行的紧迫过程中,违法和犯罪都应允许对其进行正当防卫。

(三)不法侵害是现实存在的

正当防卫作为保护合法利益的手段,只能在合法利益遭受客观,真实的不法行为侵犯时,才有实施的必要。若只是行为人由于主观上假想的侵害,合法权益并未受到实际的不法侵害,自然就没有实施的必要,如果并不存在不法侵害,但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因此,进行所谓防卫的,属于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且刑法规定为过失犯罪的,就按过失犯罪处理;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则按意外事件处理。至于故意针对合法行为进行“反击”的行为,则不是假想防卫,而是故意违法犯罪行为。

3

(四)不法侵害的实施者是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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