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管理暂行办法
(2009年5月25日,市环保局以中环[2009]106号文发布)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自动监控企业(以下简称“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提供的监测数据(以下简称“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和《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环发„2009‟8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是指从在线监测系统中所获得的数据经审核符合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监测数据质量可靠。
第三条为确保自动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中山市环境保护局采取以下方式对监控企业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有效性审核:
(一)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定期进行日常运行监督考核,确定其自动监测设备是否正常运行。
(二)环境监测部门进行定期比对监测与人工监测,判别自动监测数据是否有效。第四条以下自动监测数据为通过有效性审核的数据,可以作为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
(一)日常运行监督考核合格期间,自动监测设备提供的实时监测数据,但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提供的监测数据除外;
(二)日常运行监督考核合格期间,自动监测数据与人工监测数据、比对监测数据不一致时,经环境监测部门判别自动监测数据有效的。
(三)日常运行考核不合格期间,监控企业按中山市环境保护局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的监控企业提供的实时监测数据。
第五条以下自动监测数据为没有通过有效性审核的数据,不得作为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
(一)自动监测设备验收不合格期间提供的自动监测数据;
(二)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期间提供的自动监测数据;
(三)日常运行监督考核合格期间,自动监测数据与人工监测数据、比对监测数据不一致时,经环境监测部门判别自动监测数据无效的;
(四)日常运行监督考核合格期间,自动监测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监控企业按中山市环境保护局的要求限期整改,在限期整改期间提供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第二节监控企业责任
第六条监控企业对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负责。第七条监控企业依据《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和《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日常运行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台账。
第八条监控企业应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做好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巡检、维护保养、定期校准和校验,对异常和缺失数据按规范进行标识和补充,并接受中山市环境保护局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在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或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期间,具备人工监测条件的监控企业,应采取人工监测的方法向环保部门报送数据。
第十条监控企业应当配合环保部门开展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监控企业每季度第一个月前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环保部门提交上个季度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自检报告。
自检报告包括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准确性分析、数据缺失和异常情况说明以及企业生产情况等。
第十二条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考核不合格和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的,监控企业应当严格按中山市环境保护局的要求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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