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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鲁宏瑞“粮食银行”章程最终确定版本

“粮食银行”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粮食银行”宗旨。开鲁县宏瑞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粮食银行”根据国家粮食局{国粮财【2014】

128号}、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局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内粮发【2015】

50号、内粮发【2016】

88号}文件精神为配合国家玉米收储政策改革需要。结合我市玉米主产区的实际,加之通辽民营企业的粮食贸易优势,利用我们的现有仓储设施设备优势,发挥粮食银行作为促进种粮农民增收的积极作用。增强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给予农民更多的售粮自主权和选择权,有利于缓解农民卖粮难.企业借鉴银行的经营模式,利用自身仓储经营条件,代农户存储粮食。通过契约的方式保障农户粮食所有权的同时,将粮食经营权以"定期"或"活期"的形式让渡给企业。农民可按约定提取粮食等价现金新型的粮食流通业态。

第二章“粮食银行”经营区域及管理方式

第二条经营区域在通辽市开鲁县麦新镇及周边产粮区

第三条银行设在公司,粮食银行由公司负责;公司法人负责制;内设银行业务部;风险控制部(含安全生产);

第四条金融合作单位由公司磋商(见企业收购公告)

第五条粮食银行按照通存通取的原则执行;

1第六条粮食银行的存储期为当年的11月1日至次年的3月1日,销售期为次年的3月1日至9月30日。

第三章“粮食银行”业务管理

第七条代收(代运)、代烘干、代保管、代销售。农户或粮食经纪人在粮食送到粮食银行之前,熟知该行营业部粮食银行协议和粮食银行补充协议。再按照协议的约定开展粮食银行业务。

第八条农户存储的玉米必须为当年产的新玉米,符合国标二等标准,粮食银行质量检验按国家标准gb1353-2009《玉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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