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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

分工的通知国发[2006]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委

、各直属机构:

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了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反映了中华民族的共同愿望和根本利益,是“十一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的行动纲领,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确保《纲要》顺利实施,完成《纲要》提出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对今后五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转入科学发展轨道、走上社会和谐之路,进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切实做好《纲要》实施工作,国务院决定按照职责分工将《纲要》提出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地区、各部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工原则

实现《纲要》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应主要依靠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同时,政府要正确履行职责,调控引导社会资源,合理配置公共资源,保障《纲要》的顺利实施。

(一)明确政府职责和市场功能。充分体现政府与市场在《纲要》实施中的不同功能,对涉及需要政府履行职责的目标和任务进行分解;对依靠市场主体自主行为实现的目标和任务,不作分解。

(二)落实责任主体。依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将《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同时,将耕地保有量、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三个约束性指标直接分解落实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三)突出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围绕科学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题,紧扣《纲要》提出的发展目标和战略任务,明确具体措施和工作要求,并从规划、指标、法律、政策、项目、改革等方面进行落实,切实保障《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顺利完成。

二、责任主体及工作分工

按照上述原则,明确落实《纲要》的约束性指标、重大工程和项目、重大改革、重大政策、重要规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责任主体及其工作分工,具体如下:

(一)约束性指标

《纲要》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具有法律效力,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必须确保完成。

1.约束性指标的责任部门

全国总人口控制在136000万人。(人口计生委牵头)

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20%。(发展改革委牵头)

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0%。(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牵头)

耕地保有量保持1.2亿公顷。(国土资源部牵头)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环保总局牵头)

森林覆盖率达到20%。(林业局牵头)

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人数达到2.23亿人。(劳动保障部牵头)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提高到80%以上。(卫生部、财政部牵头)

抓好其他重要指标的落实。(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约束性指标的地区分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的指标,具体指标任务另行下达。(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建立约束性指标的公报制度

每年定期公布全国和各地区耕地保有量情况。(国土资源部、统计局负责)

每年定期公布全国和各地区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情况。(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办负责)

每年定期公布全国和各地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情况。(统计局、环保总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4.建立约束性指标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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