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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会议会期制度调研报告[合集]

第一篇:人大会议会期制度调研报告人大会议会期制度调研报告

人大会议会期制度调研报告

会期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人民代表大会是通过召开会议的形式来集体行使职权,人大代表通过会议讨论问题、决定事项。因此,会期制度关系人大职权的行使,关系会议质效,它不仅仅是民主的形式问题,而且是民主的实质问题。健全会期制度对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意义十分重大。

一、当前地方各级人大会议会期现状

召开会议时间具有随意性。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会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一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除了每届第一次会议有明确的召开时间规定外,其它各次例会没有明确的召开时间规定。这就导致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时间具有很强的随意性,什么时间召开大会,一般由地方各级党委根据工作情况来确定,为避免各级会议时间发生冲突,根据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时间来确定本级会议召开时间,有时安排在12月份,有时安排在1月、2月或3月、4月,特别是乡镇人大会议一般都安排在3月或4月召开。同时,会议召开的时间不确定性和同级不同步,也造成了上级召开的各种工作会议与下级人大会议时间往往发生冲突,使得出席或列席人大会议的有关党政领导和部门负责同志频繁请假参加上级有关会议,影响本级人大会议

的正常召开。

会期缺乏统一性。会议举行时间的长短,会议日程安排是否科学合理,代表审查、批准各项报告的时间是否充分,对能否开好会议至关重要。而现实上,法律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会期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因此,会期长短要从实际出发,并不是会期越长越好,但也不是会期越短越好,要根据会议议程来确定日程。时下,有些县级人大召开会议时间越来越短,包括有选举任务的例会只安排正式会期3天,有的甚至只安排2天时间。地方组织法第八条规定了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15项职权,通常情况下,县级人大会议要听取和审查本级政府工作报告、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法院工作报告、检察院工作报告、计划报告、财政报告以及议案建议办理情况报告,审议各项决议草案,有时还安排了选举以及审议议案、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等议程。其中,召开大会集中听取人大、政府、两院报告以

及通过各项决议等,至少需要一天时间,真正用于审议各项报告的时间不到两天。乡镇人大会议时间更短,一般只安排一天时间,有的只安排半天时间。从审议的现实情况来看,由于会议日程安排过于紧凑,代表一般只重点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对其他各项报告的审议是“蜻蜓点水”,甚至对计划、财政等几个书面报告置之不理,来不及作审议发言。会期过短,难免审查报告流于形式,很难保证代表真正行使职权,不利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使会议效果大打折扣。

二、完善地方各级人大会议会期制度建议

统一会议召开时间。笔者认为,统一地方各级人大会议召开时间,有利于下级人大贯彻落实上级人大会议精神,有利于地方各级党委科学合理作出会议时间安排和各项工作部署,有利于报告机关及早部署安排各项报告起草工作,有利于组织各级人大代表会前做好视察和调研工作,为出席会议做好各项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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