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设施节能运行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循环经济发展,落实“十一五”规划纲要及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教育部提出的节能减排目标,规范并指导各高等学校开展节约型校园建设各项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高等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是指加强建筑用能用水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节能节水措施,减少能源、水的直接和间接损耗,提高能源效率和保护环境。
第四条
节约型校园建设除应符合本办法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五条
高等学校应成立由主要校级领导负责的节约型校园建设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可由能源管理、基建、房产、资产、设备、采购、学工、团委等部门的负责人和相关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制定节约型校园建设工作的方针,指导节约型校园建设的工作,组织协调各院系、各部门的资源,为节约型校园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提供基本保障。第六条
节约型校园建设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如节能管理办公室),全面负责校园节约的具体职能工作,部署、协调、监督、检查节约型校园建设各项工作。
第七条
建立院系和部门的责任人负责制度,各部门负责人作为该部门节约监管工作的责任人,负责监督落实学校制定的各项节约型校园建设任务。第八条
学生思想教育部门、团委及学生会将节约型校园建设工作纳入学生工作中,并积极引导和支持学生开展校园节约活动。第九条
建立各级能效管理负责人制度,内容包括:
(一)学校主要领导作为校园节能工作的责任人,并将校园节能工作与业绩考核挂钩;
(二)各院系、部门负责人为该部门单位能效管理和节能工作的最终责任人,并建立相应的业绩考核体系;
(三)对于能耗较大的建筑设施或设备,如含有大型实验装置的实验室,应指定实验室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为能源管理责任人,督促建立或健全用能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及能耗计量、统计工作;
(四)应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的能源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熟悉国家有关节能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具有能效管理专业知识,三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和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职称。能源管理人员负责对本校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建立能源管理文件、报表、记录和管理台帐,内容包括:
(一)建立和完善能源管理文件,内容包括。明确校园建筑能源管理的原则、职责权限、办事程序、协调及联系方法、记录表格(包括建筑物能源管理机构或责任人的任命或聘用文件)并形成文件。制定关于建筑节能的有关管理措施和文件,完善设备运行的管理台帐,如大型用能设备(制冷机、锅炉、大型实验设备)或设备机房的节能管理规定、规程、能耗计量装置(仪表)的校验证明;管理人员接受节能培训的证明文件。
(二)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技术文件,内容包括。技术要求、操作规程、测试方法、竣工图纸、计算书等。
(三)建立和完善建筑能耗水耗记录文件,内容包括:
对建筑能源管理中的计量数据、检测结果、运行记录、分析报告、建筑自动化系统存储的记录数据等资料,应按规定保存,作为分析、检查和评价的依据。第十一条
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教育部及本地区的用能、用水定额标准和实际能耗统计结果,研究制定合理的校园用能、用水定额及管理制度。第十二条
学校节约型校园建设相关管理机构应对校园节能设施运行情况行使以下监督权:
(一)社会化运行单位是否与委托单位签订运行服务合同,合同有关内容是否符合节约型校园设施节能运行要求并得到落实;
(二)运行单位岗位现场操作和管理人员是否经过岗位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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