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民事答辩状 抗诉

第一篇:民事答辩状抗诉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四川省泸县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建十司)法定代表人:程继超,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四川省泸县奇峰镇交通街5号

被答辩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四冶)法定代表人:周凤鸣,该公司总经理住所:江西省贵溪市建设路436号

泸建十司与四冶及四冶攀枝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川检民行抗字[2012]13号民事抗诉书将(2010)攀民终字第668号民事判决判决给泸建十司的1389188.71元临时设施和建筑材料等资产错误地认定为4#、16#楼的基础工程款,从而与泸建十司和华芝公司之间结算的4#、16#楼基础工程款1858137.91元相混淆,导致该抗诉书抗诉理由完全错误。

一、(2010)攀民终字第668号民事判决判决给泸建十司的1389188.71元,是泸建十司为承建4#、16#楼工程的前期准备中支出的临时设施等资产费用867805.41元和4#、16#基础工程结束后剩余的建筑材料折价费521383.30元构成。泸建十司退场时将上述临时设施等资产和剩余的建筑材料转让给后续施工的四冶,完全是买卖合同关系。

泸建十司在施工10#楼工程中,又与华芝达成口头协议,承建4#、16#楼工程。为此,泸建十司修建了项目所需的办公用房和工人食宿

1用房,硬化了道路和地面,安装了水电设施,修建安装了搅拌场,购置了脚手架、模版、振动器、料汁、焊按机、乙烯等施工需用设备设施,购置为办公需用电脑、打印机、宽带网络等设备设施,购置了工人食宿叙永的餐具、床具等设备设施,花费了工程前期相关部门收取的建设手续等费用,等等。上述设备、设施、资料在泸建十司退场时转让给了四冶,双方作价共计867805.41元,并附《现场开支统计明细表》一并移交给了四冶。同时,泸建十司退场时剩余的钢材、砂石也一并转让给了四冶,双方作价521383.30元。上述两项费用由四冶和泸建十司的胡军、彭中臣、张长银、韦灿仁、胡明芳(现场材料员)、尹国清(现场管理核算员)共同签名形成了《东风景秀住宅小区4#、16#楼占用10#楼资金情况》予以确认。至此,泸建十司和四冶关于上述两项资产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已生效。泸建十司转让的是上述两项资产,而不是4#、16#楼基础工程。

二、泸建十司与华芝公司结算的1858137.71元是泸建十司完成的4#、16#楼基础工程款,与“上述一“中阐明的临时设施和剩余材料等资产费用1389188.71元完全是不同的款项

泸建十司退场时已将4#、16#楼的基础工程完成,已进行了场地平整、土方控运、承占、地宗打夯、扎桩挖掘、浇筑、吊塔安装等工程。泸建十司在退场时与承建4#、16#楼后续主体工程的四冶胡军于2008年7月19日对工程量进行了核实,并由四冶胡军签署了“上述工程量属实”的《工程量计算表》4#、16#楼各一份。泸建十司据此与华芝公司进行结算,确定4#、16#楼基础工程款为1858137.91元。

2固泸建十司并未将4#、16#楼基础工程转让给四冶,此基础工程款由华芝公司支付给泸建十司。华芝公司与四冶在结算四冶施工的主体工程的工程款时扣除泸建十司施工的基础工程款理所当然,并无不当。


(未完,全文共13778字,当前显示1317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