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批准《防空地下室建筑设计》等十
建设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发布文号】
建质[2007]50号【发布日期】
2007-01-25【生效日期】
2007-01-25【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建设部
建设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批准《防空地下室建筑设计》等十四
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
的通知
(建质[2007]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人民防空办公室:
经审查,批准由上海市地下建筑设计研究院等五个单位编制的《防空地下室建筑设计》等十四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自2007年5月1日起实行。原《防空地下室建筑设计》[fj01~04(2004年合订本)]、《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fg01~03(2004年合订本)]、《防空地下室给排水设计》[fs01~02(2004年合订本)]、《防空地下室通风设计》[fk01~02(2004年合订本)]、《防空地下室电气设计》[fd01~03(2004年合订本)]标准设计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名称及编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
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名称及编号表
序号编号gjbt-标准设计号图别标准设计名称主编单位备注
1~3990~992fj01~03(2007年合订本)
标准图防空地下室建筑设计上海市地下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代替fj01~04(2004年合订本)
499307fj05标准图防空地下室移动柴油电站上海市地下建筑设计研究院新编
5~9994~998fg01~05(2007年合订本)
标准图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上海市地下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代替fg01~03(2004年合订本)
1099907fs02标准图防空地下室给排水设施安装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代替04fs0211~121000~1001fk01~02(2007年合订本)
标准图防空地下室通风设计上海市地下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代替fk01~02(2004年合订本)
13~141002~1003fd01~02
(2007年合订本)标准图防空地下室电气设计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fd01~02
(2004年合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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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方案办事指南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方案办事指南
发表时间:2009-8-1916:42:04点击率:859次来源于:重庆市民防办【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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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内容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二)《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十
八、十
九、二十条。
(三)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
(四)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18号,秘密)
(五)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7〉654号)
三、行政许可条件
(一)方案报建阶段(自建、易地建设):
1、新建民用建筑按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1)新建10层以下或者基础埋深不足3米的民用建筑,按以下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
(未完,全文共16067字,当前显示148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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