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对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目标的几点思考

1996年12月

[4]胡锦涛.《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研讨会上的讲话》

2003年7月

15×20=300

第二篇:对我国检察体制改革的思考对我国检察体制改革的思考

检察体制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就检察体制改革的有关问题,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阐述,以期抛砖引玉。

一、现有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实际施行的双重领导体制,检察机关的人员管理、经费来源、职务任免等等受制于地方党委、行政部门和权力机关以及自身机构设置的不合理,使检察机关难以独立、高效地行使检察权。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人员管理地方化

检察机关在人员管理上更多的受制于地方党委和权力机关。检察机关的上下级领导关系实际上只是一种业务指导关系,有时候甚至出现了检察机关自己的人员上级检察机关调不动的奇怪现象。

2、经费来源本地化

现在检察机关经费主要来源于本地区的财政部门,当地财政直接控制着检察机关的经费,“吃人家的嘴软,拿人家的手短”,导致了检察机关对所在行政区域的强烈依赖性。一旦检察机关触及到本地区的利益时,本地区的行政部门有可能会打着“为本地区经济发展保架护航”等旗号,以检察机关经费相威胁,出面干涉。

3、管理集权化

检察机关各机构办案均实行首长负责制,权力过度集中,办理案件的各个环节,从立案、侦查到决定起诉不起诉或撤案;层层请示汇报,层层审批把关。因而案件的请示汇报等待过程比调查取证的过程要长得多,造成办案期限超过法定期限。层层把关中有的因无法定程序依据,处理意见难以载入诉讼法律文书,不仅影响了下级主观能动性的发挥,而且导致责任主体不明晰,一旦案件办理质量有问题,由于责任权利的分离、分散,根本也找不出最终决定的直接责任者。

4、机构设置不科学,行政色彩过浓

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检察机关的机构设置没有从突出法律监督的特色上进行系统化的设置,与职能不相吻合,部门过多,分工过细,检察权配置不合理,重复劳动大量存在,工作效率低下。现有的检察体制完全将自侦、批捕、公诉、法律监督等检察权割裂开来,导致案件在不同部门之间反复流转,相互扯皮,既浪费了司法成本,又不利于工作开展。(2)职能与事权划分不合理,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案件多,权力也相对集中;而渎职侵权和监所检察部门则是工作量不大,人浮于事。这种现象在基层检察院尤为突出。(3)机构设置上行政与业务不分,行政色彩过浓。检察机关行政部门与业务部门定位不明确,部门之间人员可以自由流动,造成了部分具有法律职称的人员在从事行政工作,而某些不具备法律职称的人却在业务部门从事检察工作。这种混乱的现象既损害了检察官的法律地位和社会形象,又违反了法治原则。

二、现有检察体制造成的弊端

1、不利于实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当国家利益和地方利益发生冲突时,检察机关往往维护的是地方利益,导致检察机关执法日益地方化。同时,一旦涉及到查办地方重要党政领导干部的案件,检察机关往往受到各种堂而皇之甚至强制命令等不正当的干扰,其结果就是导致案件的不了了之,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成了一句空话。因此,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执法的公正性越来越显示出疑惑。

2、不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现在的许多案件,尤其是经济案件越来越复杂,而由于机构设置的不合理,除了法定程序,案件的办理还需要经过更多的内部环节,这无疑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加上受领导精力、水平、作风等因素的制约太多,更容易使案件的期限无端拖长。在现实的双重领导体制下,检察机关还要执行地方上的各种与其职责不相称的任务,而部门设置的行政化也使得一部分业务骨干“不务正业”,牵扯了检察机关的大量精力。


(未完,全文共8111字,当前显示1491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