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官管理办法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规范和加强对大学生村干部的管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组织实施选聘的分配到我县的大学生村干部。
第二章教育培训
第三条县委组织部把大学生村干部列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每年至少对大学生村干部集中培训一次,每年集中培训3至5天。
第四条乡(镇)党委应根据工作需要对大学生村干部进行经常性培训。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大学生村干部在村党组织和村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是中共党员或预备党员的,一般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助理或村委会主任助理职务,是共青团员的,可兼任村团组织书记、副书记职务。
第六条大学生村干部在村工作期间,根据岗位职责和任务分工,重点协助村党组织和村委会做好以下工作:
1、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各级党委、政府有关支农惠农政策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
2、村级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等工作;
3、村级事务管理有关工作;
4、新农村建设有关工作;
5、文化知识传播和农业科技推广。
第七条支持和鼓励大学生村干部利用所学专长,结合当地实际,创办致富项目,带领群众共同致富。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八条工作日志制度。大学生村干部应记好工作日志(民情日记),主要记录工作情况、工作进度、工作成效及工作体会等。每月至少写一条有价值的工作信息,报县委组织部信息调研科,每年至少写出一篇有价值的调研文章,报县委农组办。
第九条工作考勤制度。大学生村干部考勤按所在乡镇机关工作人员规定执行。各乡镇应建立大学生村干部考勤档案,村委会应实行签到制度,实行逐月考勤。出勤情况由村党组织填写出勤表,每月由村党支部书记签名盖章后,送所在乡镇党委审核存档。县委组织部将对大学生村干部的在岗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条请销假制度。大学生村干部因故请假,需履行请销假手续。三天以下由任职村党组织批准;五天以下由所在乡镇党委批准;五天以上由乡镇党委同意后报县委组织部批准。无故长期不在岗的,根据合同规定,予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发工资、解除聘用关系等处理。
第十一条“专职专用”制度。大学生村干部应“专职专用”,必须在所任职村工作,各乡镇、县直各单位不得随意借用大学生村干部。未经批准借到其它单位或兼职其它工作的大学生村干部,一经发现,按合同规定,停发工资、取消其任职资格、解除聘用关系。
第十二条责任追究制度。乡镇党委,村党组织担负着大学生村干部的日常管理职责。在管理大学生村干部工作中,因管理不力,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大学生村干部长期不在岗位或兼职及发生安全事故等问题,以致在干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或对工作造成损失的,将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五章培养锻炼
第十三条建立县和乡(镇)党员领导干部与大学生村干部“一对一”帮带制度。定期了解大学生村干部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帮助理解掌握农村政策法规,传授农村工作方法等。
第十四条村“两委”干部要做好传帮带,多教方法,常压担子,有意识地安排急、难、险、重任务,促进大学生村干部在实践中成长成才,并及时将其中非党员优秀分子吸收到党内。
第十五条大学生村干部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勤奋学习,扎实工作,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每季度向所在乡(镇)党委汇报一次思想和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乡镇党委、村党组织应注重从理想信念、群众观念、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科学发展观和廉洁自律等方面加强教育,把大学生村干部作为乡镇和农村的重要后备干部进行培养。
第六章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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