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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泰州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实施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泰人通„2006‟121号

各市(区)人事局,市各部委办局、直属事业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泰州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发„2006‟143号)精神,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工作,针对聘用制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一些政策理解和具体操作问题,参照省属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的有关政策口径,我局研究制定了•关于†泰州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实施有关问题的解释‣。现将•关于†泰州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实施有关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关于《泰州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实施有关问题的解释

为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印发泰州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发„2006‟143号)精神,确保1我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现就事业单位实施人员聘用制工作过程中的有关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一、•泰州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所有事业单位(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除外)与其受聘人员(包括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合同制职工和新进事业单位的职工)之间建立聘用关系的适用本办法”,“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应当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额内”。各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加强用人管理,及时清退单位临时用工人员。

事业单位临时用工不适用•暂行办法‣的政策规定,对少数确因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而又未能及时增加编制的事业单位,其编制外用人可由单位根据•劳动法‣及其相关规定与之建立劳动或劳务用工关系。

二、•暂行办法‣第六条中“不具备设立聘用工作组织条件的单位”,是指单位规模较小,没有独立人事管理权限的事业单位。其它事业单位实施人员聘用制方案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实施人员聘用制的方案应当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备案。

三、•暂行办法‣第九条中“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是指尚未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或只对新进人员实行了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根据•暂行办法‣的要求,事业单位应尽快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

四、•暂行办法‣第十六条中“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的掌握:事业单位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时,其职工的连续工

2龄计算为该受聘人员的“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实行人员聘用制后进入单位的其他各类人员,其“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从该受聘人员进入本单位之日起计算。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臵人员,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五、•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暂缓签订聘用合同的职工,缓签期间保留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由单位按国家、省有关事业单位职工病假待遇的规定发放工资福利

六、•暂行办法‣第十九条对“试用期”进行了明确规定。聘用合同中的试用期制度与毕业生就业中的见习期制度是两种不同的制度。签订聘用合同应当按规定约定试用期,但不应涉及见习期。考虑到试用期与见习期的衔接,对应届大中专毕业生订立聘用合同时,可以将试用期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的规定只适用于事业单位新进人员。职工在同一个单位工作,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

七、•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第三款“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因国家政策的调整,导致事业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等情形

八、事业单位受聘人员医疗期的确定可暂时参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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