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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意识与责任意识-征文

天津师范大学王涛法学院07224014引言

近来,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呼声又日渐高涨,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报道不断见于报端,并体现在了国家和政府的报告和决议中。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温家宝总理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深化改革的重要环节,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形成“权责统一”的行政管理体制,国务院机构改革也主要围绕转变职能,“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部门,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明确界定部门分工和权限,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展开的。

从政府报告中我们可以很清楚的感觉到国务院要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决心,我国从改革开放以来进行了五次大的政府机构改革,可以说历次的机构改革都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也出现了很多的缺陷,而最大的教训就在于,忽视了政府的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职能。特别是2003年抗击非典以后,政府机构改革出现了一个转折点。之后的政府机构改革,提出了以科学发展观为价值导向,以建设服务型政府为目的,以全面促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为目标,以全面履行政府的社会经济职能为基本途径的思路。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可以说2003年以前的改革开放时期,政府充当的只能是既创造环境,又在直接创造财富;那么在新的时代发展对政府提出了新要求,这也是今后政府机构改革的基本思路,即“政府创造环境,人民创造财富”。

同时,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提出建立“权责统一”行政管理体制的要求,即政府的权力和职责要相适应,这是行政权力或国家权力的特点,权力人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行使权力,同时又要承担责任,有多大的权力就要有多大的职责,权力多于职责就会导致权力集中容易滋生腐败,职责多于权力则会弱化了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使政府畏首畏尾不能充分发挥政府的职能作用。权责统一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权力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必须承担违法责任;二是权力人必须行使权力,不作为也要承担责任。在我国这样一个深受传统的官本位思想影响的背景下进行的行政体制改革可能更应当注重权力的限制和职责的明确界定,加强责任意识建设。

按照马克思的唯物辩证法理论,意识能够指导实践,实践又反作用于意识,使意识

不断完善和向前发展,更好的指导实践。建立服务型政府更多的是针对行政机关的外部行政行为而言的,在这样的实践中我们更应当强调意识的指导作用,为公众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建立服务型政府必然要加强国家公务人员的服务意识,同样在进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也要同时注意到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内部控制的强调,即加强国家公务人员的责任意识,两者不可偏废,他们共同作用于国家公务人员的思想意识领域,促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践不断向前发展。

一、公共服务意识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根本意识保障

行政人员的公共服务意识,是指“各级政府部门的行政人员在行政活动中,以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为基本职责,具有愿意扮演好服务者角色,自觉主动地为社会、公众提供良好服务并承担服务责任的认知、思想和理念。”[1](p31)行政人员公共服务意识的增强和有效树立,对于政府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对于建设服务型政府目标的达成,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加强行政人员的思想道德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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